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学校新校区三网建设设施设备项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集团****公司****公司(下称“****公司”)
通讯地址:**市**区**园路1号华润万象城三期TB楼27层01、02、03、04单元、28楼01单元
被投诉人1:****学院****学校(下称“****学校”)
通讯地址:**市**文兴路60号
被投诉人2:******公司(下称“闽体公司”)
通讯地址:**省**市**区飞**奥体公园2号配套服务建筑1022室
相关供应商:****
通讯地址:**省**市**区**街道五四路89****广场16层01室D单元
四、基本情况
投诉****公司****公司组****学院****学校新校区三网建设设施设备项目采购(采购包3)(编号:****,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一、“控制主机(智慧听学平台软件)”与招标文件所需参数要求及设备不符,存在明显虚假应标嫌疑。二、“IP****中心”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存在明显虚假应标嫌疑。三、“无线麦”无出具最新的检测报告存在明显虚假应标嫌疑。四、“DVD(主)”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存在明显虚假应标嫌疑。五、“壁挂音箱”无法满足参数,提供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存在明显虚假应标嫌疑。六、“天花喇叭”无法满足参数,提供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存在明显虚假应标嫌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学校****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为采购包3中标人。截止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2、4、5、6
中标人提交产品在针对投诉事项1、2、4、5、6涉及技术参数响应为“无偏离”,并提供功能界面截图予以证明。生产厂家******公司亦回复,其产品彩页材料是真实有效的,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未规定供应商需现场演示相关产品功能,投诉人提供的网站查询截图及依据链接均不是中标产品厂家官方网站及官网链接,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投诉事项1、2、4、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4、5、6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
中标人提交的中标产品在针对投诉事项3涉及技术参数响应为“无偏离”,并提供《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G****040870D-SR77AA)予以证明。生产厂家******公司回复该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市第****公司确认中标人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是真实有效的。投诉人于质疑及投诉阶段提供的检测报告并不是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检测报告,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该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