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原拟****交通运输局规划的岸线而重新报来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园区位于**市蒙圩镇,****园区污水处理需求,****园区****处理厂扩建至3万m3/d,****处理厂规模为3.6万m3/d,****处理厂处理规模为2.5万m3/d,总处理规模为9.1万m3/d,****园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
二、同意你单位在郁江左岸设置入河排污口,位置坐标东经110°0′17.796″,北纬23°16′10.582″,入河排污口河段水功能区为郁江**、**农业、工业用水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批复(贵环水〔2024〕2号)作废。
三、同意入河排污口为**工业、生活污水混合排污口,排放方式为管道淹没连续排放。
四、废污水浓度及总量排放控制要求:该入河排污口年最大退水量为3321.5万m3,排放标准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主要污染物最大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660.75t/a,氨氮166.075t/a。
五、按照排污浓度及总量控制要求,业主单位需加强入河排污计量及水质监测管理,严格达标排放,加强应急管理,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
六、请你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
七、入河排污口建成竣工后应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组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你单****生态环境局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若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等发生较大变化,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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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1日 |
标 题:********工业园****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贵环水〔2024〕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