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学校新校区三网建设设施设备项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下称“**浩通”)
通讯地址:**市**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2号B区514房
被投诉人1:****学院****学校(下称“龙
****学校”)
通讯地址:**市**文兴路60号
被投诉人2:******公司(下称“闽体公司”)
通讯地址:**省**市**区飞**奥体公园2号配套服务建筑1022室
相关供应商:****
通讯地址:**省**市**区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6号楼19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公司组****学院****学校新校区三网建设设施设备项目采购(采购包1)(编号:****,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一、****虚假响应且伪造证据材料。二、****违背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文件,并公然违法提供假冒产品应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学校****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发布采购包1结果公告,****为采购包1中标人。截止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关于投诉事项1
经****公司在投诉处理阶段的回复确认,其提供的《****学院****学校新校区三网建设设施设备项目投标说明》中的材料及在产品彩页上加盖的公章,均真实有效。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虚假响应且伪造证据材料”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修订)》(****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泰坤在投标文件中对“九、机房综合布线系统”序号2-9响应为“无偏离”,其委托有工业生产品资质的扬****公司生产“泰坤”牌电线电缆产品,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回复,“8口接入设备型号ZXA10E801P”、“16口接入设备型号ZXA10F814”、“24口POE接入设备型号ZXA10E823P”、“OLT设备型号ZXA10C69E—7”、“网管设备型号ZENICONE R20—ICN”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违背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文件,并公然违法提供假冒产品应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