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年生产240万KM的钨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 | 分类 | 生态环境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
发布机构 | 经济开发区 | 公开日期 | 2025-01-02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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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拓****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生产240万KM的钨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园27栋1层。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实施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富春****公司集中处理。
(二)本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限值。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五)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该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422.4吨,COD≤0.1267吨、SS≤0.0845吨、氨氮≤0.0148吨、总磷≤0.0017吨、总氮≤0.0169吨。
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落实《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要求。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按《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批复有效期5年。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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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