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河排污口准予设置的批复-渝(铜)环排口审〔2024〕5号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2日向我机构提出****公司(C区)工业企业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下述事项:
2. 你单位申请设置的****公司(C区)工业企业排污口位于**市**区侣俸镇水龙村二社,排入****水库、所属水功能区为侣俸河侣俸工业用水区,排污方式为间歇排放,采用管道方式入河。
3. 入河排污口所排放的污水类型为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企业排污口,工业废水年排放总量不超过1.71万t,生活废水年排放总量不超过0.09万t,混合废水年排放总量不超过1.80万t,其他废水年排放总量不超过0万t。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有10种:
w01018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超过100.00mg/L,日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5.23kg,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1.57t;
w01015急性毒性,排放浓度不超过0.07mg/L,日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0042kg,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0013t;
w21001总氮(以 N 计),排放浓度不超过20.00mg/L,日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1.2kg,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36t;
w22002动植物油,排放浓度不超过5.00mg/L,日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3kg,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09t;
w01012悬浮物,排放浓度不超过50.00mg/L,日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3kg,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90t;
w21016总氰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0.50mg/L,日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03kg,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009t;
w01020总有机碳,排放浓度不超过25.00mg/L,日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1.5kg,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45t;
w21011总磷(以 P 计),排放浓度不超过0.50mg/L,日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03kg,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009t;
w01017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不超过20.00mg/L,日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1.03kg,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31t;
w21003氨氮(NH3-N),排放浓度不超过8.00mg/L,日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43kg,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13t;
4.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包括入河排污口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等硬件建设要求,以及台账制度建设要求等。具体要求为: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相关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标识牌等设施,建立排污台账,规范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
5.排污单位对入河排污口自行监测数据的报送要求,包括监测点位置、监测方式、监测频次、监测指标及监测数据报送要求。具体要求为:每年由具有CMA等国家认可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至少1次手工监测,监测指标应包含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色度、悬浮物、急性毒性、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动植物油、总氰化物,及时向我局报送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
6.你单位应及时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自行验收,经专家认可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7.你单位应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确保事故防控体系正常运行,不断优化改进事故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发生事故时污染物不会通过该入河排污口进入外环境。
8.你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禁止其他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该排污口排放。
9.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