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公司年产8万吨植物油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属于**项目,****开发区李家白龙村600****集团对面,主要建设1条年产4.3万植物油(其中自产花生油3.5万吨、大豆油0.1万吨、葵花油0.2万吨、玉米油0.5万吨)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同时外购3.7万吨成品植物油储存到储油罐进行转售,项目建成后可年产8万吨植物油。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该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允许类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已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文号:2404-371327-04-01-332216。同时该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影响可接受,工程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原料花生米和大豆破碎粉尘、活性白土投料粉尘、粕渣破碎和包装工序粉尘通过各自“集气罩+袋式除尘器”措施处理后,分别经15m高排气筒(DA001、DA003、DA005)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压榨工序产生的油烟、臭气通过“集气罩+喷淋塔+静电除油”措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油烟排放浓度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大型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浸出工序产生的VOCs通过“密闭管道+石蜡回收装置”措施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植物油加工Ⅱ时段排放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污水处理站应密闭、喷洒生物除臭剂,车间加强通风,正己烷储罐呼吸废气通过“阻火器+呼吸阀”无组织排放,厂内VOCs无组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臭气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脱臭冷凝水、喷淋塔废水、洗涤废水、纯水机制****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公司,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其修改单中表4三级标准和******公司进水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位置和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贡献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对贮存危险废物场所应采取防渗、防晒、防雨淋等措施,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措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建设1座事故水池(容积约300m3),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六)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该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督查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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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