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欣****公司奶牛养殖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欣启源〔2024〕0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欣****公司奶牛养殖二期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县渠口乡交济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33′9″,北纬38°50′40″。主要建设泌乳牛舍2座、综合牛舍1座、青年牛舍3座、隔离牛舍1座、挤奶厅1座、污水处理站1座、堆粪场1座、粪污暂存池1座及其他配套设施,部分设施依托现有工程。本项目建成达产后,企业合计年存栏奶牛3500头。本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2万元,占总投资的8.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处理、噪声防治、固废污染防治及地下水防渗、厂区绿化。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欣****公司奶牛养殖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存物料做好苫盖工作,定期洒水降尘,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遇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饲料加工车间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采用机械+人工的干清粪工艺及时清理粪污,污水处理站加盖密封,定期喷洒除臭剂。氨、硫化氢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须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中表7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产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泌乳牛舍粪污(含尿液)、挤奶厅待挤区废水经固液分离+氧化塘发酵无害化处理,达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中表2液体肥卫生学要求后,用于周边农田还田施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养殖废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最严值后回用于灌溉。非灌溉季节暂存于尾水暂存池内,待春季进行灌溉。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车辆运输路线,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采用降噪、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化利用,不****政府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
运营期粪污暂经固液分离处理后外售制作有机肥;病死牛尸体及分娩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脱水后暂存于堆粪场,定期外售制作有机肥;牛舍垫料每年清理两次,暂存于堆粪场,与牛粪一并外售处置;布袋除尘器收尘和饲料库地面积尘收集后作为饲料回用;医疗废物暂存于医废暂存间(20m2),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医废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标准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送至附近的垃圾中转站统一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施工机械及施工人员严格控制在施工作业范围内。加强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环保措施的宣传教育和相关培训,项目建成后进行厂区绿化。
(六)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源头防控,采取相应分区防渗措施,设置收集系统,防渗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相关要求。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饲料加工工序及在草料棚周围设置禁火指示牌,加强日常巡查,设置事故水池。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度,提高风险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书》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429t/a。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
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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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