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3日
********侧、珠光路西侧地块位于********侧,东侧距离珠光路约115m,总面积为29940.64m2(44.91亩)。现场踏勘地块地块目前为林地,种植有绿化树苗,树苗间隙有附近村民种植的蔬菜等农作物。
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周边居民人员访谈、国土部门访谈、地块环境污染初步分析,查明该地块2019年之前为村集体耕地、种植园地、林地、交通运输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东南****基地(2011年已拆迁),2019年后地块内土地被绿化种植了树苗,树苗间隙种植有蔬菜、豆类农作物,2024年12月后地块内集体土地被征收,至今地块用途无变化,仍种植有树苗、蔬菜、豆类等农作物。****政府公布的《********侧、珠光路西侧地块规划条件图则》(2024年12月),该地块土地性质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南要求对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工作,对地块信息进行了整理与分析,结果表明该地块北侧相邻地块存在**市**河平胜二桥生态安全缓冲区,缓****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通过缓冲区地带消纳、降解、净化过程中可能对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造成污染风险,为进一步掌握生态缓冲区是否对周边地块土壤环境产生影响,调查地块开展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采样调查。
为准确掌握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2024年12月我单位采用专业判断法在地块内布设了6个土壤采样点(不包括对照点),3口地下水采样井(不包括对照点),****实验室检测24个土壤样品,采集并送检3个地下水样品。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常规45项、pH和生态缓冲区进水涉及的污染物总石油烃C10-C40、氟化物,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土壤常规45项、pH和生态缓冲区进水涉及的污染物总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氯化物、挥发酚、氨氮。各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均由获得国家计量认证(CMA)的****公司完成。
调查结果表明:
(1)调查地块内土壤pH值在7.70-8.72之间;土壤中的重金属砷、镉、铜、汞、镍、铅检出率均为100%,重金属铬(六价铬)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率100%;无机物氟化物检出率100%;送检的31个土壤样品(包括平行样、对照点土壤样品)中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挥发性有机物二氯甲烷有微量检出,检出率为41%,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将土壤中检出污染物含量与一类用地筛选值对比后发现,检测出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一类用地筛选值。
(2)根据调查结果,地块内地下水样品检出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因地下水质量标准内无石油烃C10-C40评价标准,故地块内地下水石油烃C10-C40指标对照《**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石油烃C10-C40指标可达到地下水一类用地筛选标准(0.6mg/L)。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内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一类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地块可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开发利用。
********侧、珠光路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审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