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4年12月31日)
****性基金目录清单(2024年12月31日)
贵 州 省 政 府 性 基 金 目 录 清 单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 策 依 据 | 收费标准 | |
1 | 铁路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 | 3.85分/吨公里 | |
2 | 民航发展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发〔2012〕24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税[2020]72号,发改运行〔2021〕602号 | 航空旅客:国内航班50元/人次,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70元/人次。 航空公司:按不同吨重、不同航线不同标准征收,现行标准(2019年公布)在0.375-2.3元/公里区间。2021年1月1日起将****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 | |
3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黔财非税〔2010〕21号,黔财非税〔2017〕37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 | 1.125厘/千瓦时 | |
4 | 水利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 财税[2020]72号, 财税[2020]9号,黔府发[2021]15号 | 在相关税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不对社会征收。 (一)从同级****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中提取3%; (二)从同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 |
5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政府令154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一)在**市**区、**区、小河区以及金**区城市规划****开发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市其他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二)在**市以外的其他市(州、****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三)在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四)在县(市、****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贵**区直管区按照**市**区、**区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贵**区非直管区按所属行政区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 | |
6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政府令145号,黔财非税〔2014〕8号,黔财税[2019]4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征收。 | |
7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政府令145号,黔财非税〔2014〕8号,黔财税[2019]4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征收。 | |
8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黔财非税[2019]22号,财政部 ****总局公告 2020年第25号 | 2019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1.5%征收。 | |
9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黔财非税〔2016〕3号,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 2020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3年第9号 | 电影票房收入的5%。 | |
10 | 旅游发展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旅办发[1991]124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20]72号 | 20元/人次 | |
11 |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5]80号,财综[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51号,黔财非税〔2017〕37号,黔发改价格[2017]1113号 | 居民生活用电4.2厘/千瓦时;其他各类用电4.7厘/千瓦时。 | |
12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水库库区基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40号,财综[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黔财企〔2008〕85号,黔财企〔2012〕16号,财税[2020]58号,****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 8厘/千瓦时 |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0.5厘/千瓦时 | ||||
13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黔财非税〔2016〕57号,黔财非税〔2017〕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黔财非税〔2020〕6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一是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14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政府令第171号 | 按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宜林地等不同类别分别收取10元、6元、3元每平方米,对公益林林地、城市规划区林地、经营性建设项目等按相应倍数征收标准征收。 | |
15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 | 1.9分/千瓦时 | |
16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缴入中央国库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74号 | 2024年1月1日起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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