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德盛公司年产轻钙34.09万吨塑料母粒9.8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代码:2305-450621-07-02-500828),已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位于**市**县在妙镇佛子村百定组,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E107°47′10.854″,N22°10′57.506″。项目依托企业已有部分建构筑物及一期已建设施基础上,扩建二期工程,占地面积2.6467公顷,增加建设超细轻质碳酸钙生产系统、母粒生产系统,配套建设煅烧系统、竖窑生产系统、成品系统、除尘系统等,石灰成品仓库、成品仓、煤磨车间、煤棚、水泵房等利用原有设施,配电站、空压机站等公辅设施,在现有基础上增加设备拟建一条回转窑生产线年产18万吨氧化钙、一条双膛竖窑生产线年产15万吨氧化钙;一条超细轻质碳酸钙生产线年产超细轻质碳酸钙34.09万吨;一条塑料母粒生产线年产塑料母粒9.8万吨,项目总投资为40000万,其中环保投资269万,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0.67%。
二、****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期间建筑固体废弃物定期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场所及施工作业时间,采取防振、减振、吸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脱硫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采用沉淀池处理脱硫废水,依托现有项目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回用;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项目已建成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周边农林地施肥灌溉。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废气主要是回转窑废气、机械竖窑废气、各生产线工艺粉尘、无组织粉尘等。回转窑煅烧烟气采取“旋风+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SNCR 脱硝” 组合系统处理后,经4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机械竖窑煅烧烟气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SNCR 脱硝” 组合系统处理后,经4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回转窑生产线工艺粉尘采取布袋除尘装置除尘,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经收尘后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3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 mg/m3);机械竖窑生产线工艺粉尘采取布袋除尘装置除尘,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超细轻质碳酸钙生产线工艺粉尘采取布袋除尘装置除尘,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塑料母粒生产线投料搅拌粉尘采取布袋除尘装置除尘,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热熔挤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产生的VOCs废气,集气罩尺寸应大于工作台尺寸,并设置集气软帘,集气罩收集后经引风机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经 1 根 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振动给料、带式输送机、圆振动筛、除尘器、提升机、旋转布料机、圆盘出料机、除尘灰输送机、链板式输送机、立式复合破碎机、直线振动筛、煤磨机、袋式煤粉收集器、高温引风机、环锤破碎机、高效选粉机、螺旋输送机、管磨机、密炼机、双锥强制喂料机、单螺杆挤出机、冷却泵、风冷模面热切造粒机、旋风分离器、风吹料仓等落实减振降噪措施,确保项目东面、南面、西面、北面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加强对项目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煤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烟尘、脱硫渣、废脱硝催化剂、废活性炭、生活垃圾以及机修废油。煤渣外售给水泥厂作为水泥生产的原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烟尘收集后外售给水泥厂作为水泥生产的原料;脱硫渣收集后外售给水泥厂作为水泥生产的原料;废脱硝催化剂由厂家回收再生利用;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机修废油依托现有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运走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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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