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产1.8亿支塑料软管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规定,现将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1.8亿支塑料软管一期工程;
2、建设地点:**市东华镇**(高新区)万洋众创城A园D1-13号厂房;
3、建设单位:****
4、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
5、验收监测单位:**市弗****公司;
7、项目概况:
(1)工程竣工建成内容为: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632m2,总建筑面积为8554.14m2。本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主要从事塑料软管产品的生产,总生产规模为年产塑料软管1.8亿支;本次验收为一期工程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包括:2层的生产车间及配套的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备和固废暂存间、楼顶厨房及员工宿舍等,一期工程生产规模为年产塑料软管0.9亿支;年工作日300天,1班制,每班工作时间为8小时。
(2)现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变动情况:一期工程建设内容除较环评多了两台锁盖封口机,其余设备未超出项目环评报告内容;由于项目场地限制,无法建设事故应急池(103m3),因此项目计划在厂房一楼设置2个10立方收集罐,并在厂区出入口设置沙袋进行堵截(计划堵截高度约为0.3m),并****园区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水;,其他实际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内容一致,无变动情况。
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1、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排水机制。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与间接冷却更换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工业园****处理厂处理。
3、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注塑工序、调墨、印刷和光固化工序和焊接工序有机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到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食堂油烟经收集后采用高效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4、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合理布局,采用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减少对项目外环境的影响。
5、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废油脂和注塑工序不合格品交有相关处理能力单位处理;废包装材料交**回收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废UV油墨桶和调墨油桶、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桶、废油墨抹布及手套等妥善收集后,交**市****公司处理。
6、****总局环监〔1996〕46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应做好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工业园****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较严者。
(2)噪声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各边界噪声均可达标排放,项目四周边界的噪声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3)废气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一期工程注塑和焊接工序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调墨、印刷和固化工序排放的总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表3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中的较严值。
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被收集的恶臭污染物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在日常应加强室内通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的要求;厨房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小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四、公示要求
项目公示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司反映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我司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附件:
1、河****年产1.8亿支塑料软管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已经上传网盘,网址: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包装一期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
链接: https://pan.**.com/s/16sYndJ2qBG0SRM3RtUDbUgpwd=fdki
提取码:fdki)
公示单位:河****
联系地址:**市东华镇**(高新区)万洋众创城A园D1-13号厂房
邮编:513000
联系方式:陈工 139****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