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出栏11000头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地点:****市**区石卡镇**村大社屯**岭。建设规模:存栏5500头生猪,年出栏生猪11000头。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建设5栋猪舍;辅助工程主要有:办公室、员工宿舍、兽医间、消毒室、备用柴油发电机房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暖通工程等;环保工程主要有:1座集污池、1座黑膜沼气池、1座沼液贮存池、1座应急池、1座初期雨水池等。
项目总占地面积12535.84m2(约18.8亩),总投资为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5.6万元,占总投资的16.4%。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区畜禽养殖规划,选址合理。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日产日清,加强猪舍通风和夏季降温,饲料中添加益生菌等,猪舍风机出风口设置喷淋除臭装置,猪舍臭气经处理后外排;粪便发酵房采取喷洒生物除臭剂、加强场区周边绿化;集污池采取加盖封闭,黑膜沼气池采用覆膜方式全密闭,喷洒除臭剂;沼气经汽水分离及干法脱硫净化处理后,作为生活燃气,剩余的沼气进行燃烧处理。场界NH3和H2S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综合废水(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场内污水处理系统(采用“干清粪+固液分离+黑膜沼气池”工艺)处理后,用于消纳区施肥,不排入周边地表水体;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污水处理设施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猪粪、饲料残渣、沼渣以及污泥经收集后,经堆肥处理后得到有机肥基料,****工厂;病死猪暂存于病死猪冷库,交由**市****公司运走进行无害化处理;废脱硫剂收集后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利用;动物防疫废弃物依据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等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猪场四周场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文单位:****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0日 |
标 题:****环境局关于****(年出栏11000头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4〕22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