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花岗岩石板材20万平方米,**石工程板5万平方米,异形石材5万平方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花岗岩石板材20万平方米,**石工程板5万平方米,异形石材5万平方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石井镇促进村东滨131号(**石材加工集中区)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租赁**省**市****公司闲置厂房,总占地面积10363平方米,项目拟年产花岗岩石板材20万平方米,**石工程板5万平方米,异形石材5万平方米。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生产用水: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淋冷却废水,该部分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近期由于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尚未完善,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的旱作标准后定期清运用于灌溉周边农田。远期待管网铺设后,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纳****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安海湾。
6.2废气
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表3及表4中非甲烷总烃相关标准,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的相关标准;鉴于石材行业的工业炉窑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根据《**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铸造、日用玻璃、石灰、钨、氮肥、电石、活性炭等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鼓励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根据项目废气排放特点,烘干线燃料燃烧废气按照《**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规定的限值执行。
6.3噪声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功能区标准,其中厂界东侧临**大道(城市主干道),执行4类声功能区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石材边角料、沉淀污泥、网布边角料、废活性炭、胶水空桶和员工生活垃圾。项目石材边角料和沉淀污泥、网布边角料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执行处置。废活性炭和胶水空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规定执行处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