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温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三期工程
索 引 号:**** 文件编号:瓯水保〔2024〕46号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发布单位:**** 成文日期:2024-12-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医院三期工程
发布日期:2025-01-03 14:43 ****医院: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1日受理你单****人民医院三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的申请。
经审查,****医院三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根据你单位作出的承诺和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决定准予许可。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医院工程项目,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你单位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21〕90号)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提交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具体详见附录,若项目竣工验收时,管理办法有更新,则参照新规。)
根据《**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浙水保〔2019〕3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若水土保持方案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具体详见附录)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承诺内容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我局将加强后续监管,对你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未履行承诺,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进行处理。
****水保工作热线:0577-****9482。
**市****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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