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13)第易****669号”,面积5392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位于****朗镇翠亨村**埔槟榔山规划区,属《****朗街道翠亨(平顶、**埔)片区(1918单元)01、02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2024)》范围,地块编号****,规划功能为一类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市****公司社。该权属人来文申请变更该宗地规划条件。
我局已受理其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要求,现对该宗地规划条件变更进行公示,公示如下:
根据《****朗街道翠亨(平顶、**埔)片区(1918单元)01、02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2024)》要求用地规划条件变更为:
一、地块容积率为1.0-4.0,绿地率为10%-15%,建筑密度为35%-60%,产业用房高度≤50m。
二、其他要求:
1.停车泊位
(1)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应不低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实施的**市的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设置标准如下:
1)小汽车停车位按照≥0.2个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配建;一般工业厂房因生产工艺要求,层高超过8米时,超高部分应配停车位可按建筑面积计算(非计容建筑面积)。
2)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均按0.1个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泊位宜设于地面,不得设于地上2层及以上或地下2层及以下位置。
(2)鼓励地下停车及停车楼停车。停车库(场)机****基地内部道路上,不宜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停车楼必须配置建设上下停车楼的坡道,停车楼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不鼓励采用机械停车位,因条件限制,必需配机械停车位的,不应超过应配小汽车停车位的10%。
(3)电动汽车充电桩配套比例≥10 %;按《**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项目未建设充电桩的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用电容量预留)。电力负荷配置应按照所有充电设施同时使用进行配电设施规划。
(4)配建的非机动车泊位不少于10%应设置充电插座并满足消防要求。电动自行车位属于非机动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尺寸原则上按每车2.0m*0.8m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
2.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交通设施
(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2)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与市政管网衔接,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3)海绵城市应符合《**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中建通〔2023〕139 号)等技术指引的要求。
(4)配套公共设施项目:室外消火栓*2。
(5)配电箱等配电设施应隐蔽设置,需设置在用地红线内,不能设置于路边。
3.城市设计、风貌管控
(1)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应符合**市电子报批工作机制相关管理要求。
(2)竖向设计应遵循自然地形,控制建筑室外地坪标高,建筑室外地坪和周边道路人行道应持平或平缓对接。室外地坪标高满足防洪及管线设置要求,与周边道路协调,建筑红线内应与红线外场地设计协调,保证地块红线内外场地一体化。竖向设计应符合《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的要求。
(3)围墙与建筑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应满足防火间距。沿道路界面,围墙应在建筑红线内;不沿道路界面,围墙应在用地红线内。
(4)沿城市道路建筑退让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应该作为市政管线和附属设施的敷设空间,其地面建设内容限于绿化、硬质景观带与人行道。
(5)建筑风貌应符合《**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技术导则》(粤建节〔2023〕210号)的要求,应注重并进行第五立面设计。
(6)城市设计和建筑特色管理要求等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特色管理的若干指引(试行)》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7)依据行业类别确定建筑系数,应符合自然**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2的要求。
(8)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9****陵园相邻地块不得修建KTV、舞厅、酒吧、足浴、网吧、游戏机厅及其他娱乐场所。
根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示时间为本公示刊登之日起10天。在公示期内如对上述调整事项有意见或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反馈到以下地址:**市翠亨新区规划馆207室****(以签收时间为准),逾期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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