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600MB****3991/202109-00104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发布机构: | ****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命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新型建材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 文号: | 涡环表〔2021〕20号 |
发文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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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新型建材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本项目位于安****经济开发区光机电产业园内,该项目租赁现有标准化厂房,总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设置生产区、原料区、成品区等,购置开料机、上料机、搅拌机、下料机和切割机等设备,并配套建设变配电、给排水、消防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300万平方米玻璃钢瓦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58万元。根据****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等相关文件,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营运期噪声经过墙体隔声、减震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二)营运期生****经济开发区光机电产业园现有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营运期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经光氧净化装置+二级活性炭装置+15m高排气筒处理后外排;粉尘经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处理后外排。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苯乙烯、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相应标准限值。
(四)营运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弃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树脂桶及颜料桶由厂家回收,作为周转使用;废活性炭、废灯管和颜料桶内包装袋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厂区应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并做好标识标志和台账管理。
(五)积极做好公众参与工作,认真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对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反馈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强化环境风险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应及时组织排污许可申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根据排污许可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工作。
四、本审批意见下达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要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及日常环境监管。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