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厅****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3号)、《****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情况,现就**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
在**、县城,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不含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相关收费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县城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每日每平方米0.20元。
(二)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倍,第3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3倍,第4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4倍,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
三)以下情形的收费标准为0:1、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2、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在**、县城,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含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总额=收费标准×修复数量。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重置成本标准×使用年限系数。重置成本标准详见下表) 一)重置成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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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年限系数:****政府批准,**、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两年以内含两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内挖掘的,系数为5;****政府批准,**、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系数为2;其他年度挖掘的,或者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挖掘的,系数为1。
三)经挖掘的城市道路,原则上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要求自行修复,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收费标准为0。
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