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5年政务专递服务采购项目 | ||
品目 | 服务/商务服务/邮政与速递服务/邮政服务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5年01月03日 14:39 |
预算金额 | ¥33.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沈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69-****4232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街道银丰路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沈先生0769-****4232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街道银丰路6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沈先生0769-****4232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项目名称:****2025年政务专递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在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需向单位或个人寄送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33.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在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需向单位或个人寄送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由于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大且逐年增长,相应的执法文书寄递需求也相应增加,其中近两年相关文书寄递量仍在持续增长。
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机关公文。”和国家邮政局下发的《****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明确了“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机关公文。****机关内部、****机关相互之间的公文,****机关因履行公务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公文。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机关公文”。本分局制作的执****机关公文,因此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邮寄服务只能由****提供。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本项目属于第(1)种情形。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市松****开发区工业东路30号
三、公示期限
2025年01月03日 至 2025年01月10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
地址:**市**街道银丰路6号
联系方式:沈先生0769-****4232
2.财政部门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街道银丰路6号
联系方式:沈先生0769-****4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