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省特检院零星台班车辆租赁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2月09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采购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
6.1.6、中标人在提供服务期间,所提供的车辆为非中标人自有产权的,每发现一次,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中标人不能满足采购人用车需求的,中标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公司调用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本项超过合同总金额30%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还应承担合同解除后至采购人重新确定新一轮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期间采购人所产生的全部车辆租赁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
6.1.7、中标人在提供车辆期间,配备的驾驶员未与中标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一人次,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中标人不能满足采购人用车需求的,中标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公司调用驾驶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本项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30%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还应承担合同解除后至采购人重新确定新一轮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期间采购人所产生的全部车辆租赁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
修改为:
6.1.6、中标人在提供服务期间,所提供的车辆为非中标人自有产权的,每发生一次,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中标人不能满足采购人用车需求的,中标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公司调用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本项超过合同总金额30%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还应承担合同解除后至采购人重新确定新一轮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期间采购人所产生的全部车辆租赁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
6.1.7、中标人在提供车辆期间,配备的驾驶员未与中标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生一人次,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中标人不能满足采购人用车需求的,中标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公司调用驾驶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本项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30%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还应承担合同解除后至采购人重新确定新一轮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期间采购人所产生的全部车辆租赁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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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址:**市**区卢滨路370号
联系方式:0591-****05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市**区**路1号同晖府D区1-1#楼闽苏商办6楼
联系方式:0591-****2790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江成斌
电话:0591-****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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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