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2025年1月3日——1月9日。
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 ||||
项目名称: | 年综合处理2万吨硅基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回收和预处理项目 | |||
建设地点: | **市山**鹿楼街道牟山大道110号院01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林****公司 | |||
建设项目概况: | 本项目位于**市山**鹿楼街道牟山大道110号院01号,该项目北侧为闲置厂房,南侧和西侧均为空地,东侧为其他企业仓库。距项目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东侧114m****公司,本项目不**厂房,不新增土地。生产工艺:原材料--预处理--分选(色选)--打包--暂存--外售。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鹤****处理厂。 (2)废气 企业玻璃破碎、分选和分选机输送的下料口会产生粉尘。电加热恒温箱加热会产生有机废气。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在破碎、分选和分选机输送的下料口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废气,通过管道送至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在电加热恒温箱进出口两端设置集气罩,经管道引致1套活性炭二级吸附箱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排放限值。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排放限值。 (3)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来源:蛟龙皮带、收尘灰和生活垃圾。收尘灰与蛟龙皮带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通过采取以上处理措施后,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很小。 (4)噪声 项目运营后,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环保设备风机、玻璃分离器、色选机等设备噪声,根据类比调查,其声压级为 70-80dB(A)。通过设置减振基座、置于车间内等措施,本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公众参与情况: | 环评互联网站公示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环境局 | 受理地点: | ****服务大厅2****环境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392-****613 | 落款日期: | 2025年01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