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对《**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及时反馈至********政府科。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附件:《**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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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jj-szzfk@mai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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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
**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证照的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47 号)《**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22〕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归集入库、制证签发、共享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证照,是指由本市各单位经有效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签发或出具、能够证明资格或权利等的凭证类文件,是各类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证件、执照、牌照及相关证明、批文、鉴定报告、办事结果等文件材料的数据文件。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材料。
电子证照目录,是指规定电子证照技术规格、证照属性、应用范围、证照种类、证照照面的条目信息集合,是电子证照管理、提供发证和用证服务的基本工具。**市电子证照系统提供统一的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并明确各类证照的类别。
电子证照系统,是用于电子证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信息服务系统。
电子证照文件,是以OFD、PDF等版式文档记录的电子证照,应用密码技术保障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国家电子证照规定,逐步将PDF版式电子证照转换为OFD版式电子证照。
电子证照原件,是由证照颁发机构或其授权机构通过电子证照共享管理系统签署生成的电子证照文件。
电子证照加注件,是指在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在电子证照原件基础上附加用途、有效期限等声明信息并由制作人签署而产生的电子证照文件。
****管理部门,是指政务服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子证照数据汇聚与管理、电子证照系统日常运维与安全管理等工作。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是指依法签发电子证照的各单位,负责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更**归档工作。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是指依据行政职能,在业务办理时使用电子证照的各单位。
第四条 电子证照管理基本原则:
(一)标准规范。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制证签发、用证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和符合国家和自身电子证照管理相关技术和业务标准规范。
(二)同等效力。通过电子证照管理系统,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和文件保存要求,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和归档材料。
(三)互认互通。通过电子证照管理系统,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在各单位内互认互通。
(四)优先使用。凡可以通过电子证照管理系统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应当优先采用该电子证照,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纸质证照及相关文件材料。
(五)安全可控。****管理部门应当重视电子证照的基础设施和证照信息安全,以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安全可控。
第五条 电子证照仅限于各单位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使用。实名认证的持证主体,****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信的服务平台出示电子证照和提供用证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开内部共享所得的电子证照。
第六条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广、指导监督全市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并承担电子证照系统的建设运维、数据保存、监督检查、安全保障等运行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证照的签发和电子证照应用工作,扩大个人电子证照在深化便民服务领域的应用,覆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登记、生育登记、就业创业、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报销、不动产登记等应用场景;扩大企业电子证照在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并进一步拓展到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各单位的首席数据官是本单位电子证照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制证与签发
第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电子证照目录,登记证照基本要素、照面模板、证照样例等证照目录信息,并及时更新、维护。
各单位应审核确认本单位制作、签发的电子证照,建立健全电子证照数据质量问题异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快速校核更新工作流程,确保电子证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按照电子证照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有效期内的历史证照数据进行检查和质量清洗,对既有纸质证照逐步实行电子化,归集入库的数据应与本单位业务系统数据一致,并依托市级统一架构建立有效的到期提醒机制。
第八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遵守应发尽发的原则,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制作、签发本部门电子证照,同步归集到电子证照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电子证照及其目录的信息采集、管理、变更、注销等维护工作,确保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签发和更新,加快存量证照电子化工作进程。
第九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审核确认、维护更新、业务对账本单位签发的电子证照信息,保证证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对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依托电子证照系统对电子证照的签发、维护、更新、注销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按照档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对所签发的电子证照及其历史记录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电子证照数据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定期对电子证照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管理部门,并及时完成整改。
第三章 使用与授权
第十三条 电子证照的依职能使用必须出于本单位履行职责、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不得作其他用途。****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要求,主动公开电子证照相关信息。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因业务需对授权使用的电子证照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的,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数据分析。
管理部门负责通过技术手段设置查询权限,避免证照应用单位超业务范围查询电子证照信息。
第十四条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部门权责事项业务规范要求,按照统一标准,规范使用、查阅、核验、打印电子证照信息,依据职能合法合规使用电子证照,应用尽用,加强业务系统用证改造和维护。
第十五条 电子证照库通过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实时更新、服务共享。电子证照在各单位之间实行依职能使用。在管理部门认可的应用渠道,持证人可通过实名认证后关联查看本人电子证照,并提供授权和扫码应用。
各单位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复印件,推动办事所需相关材料免于提交。各单位应制定办事窗口应用电子证照的办事流程和核验标准,完善在线办事系统应用电子证照功能。同时要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需求。
第十六条 电子证照的使用模式分为:
****政府职能使用。指证照使用部门依据权责事项办理需求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授权后调用电子证照查验和下载服务。查验和下载调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审计措施。
(二)实人授权使用。指持证主体经过可信实名认证后,授权或委托他人使用所持有的电子证照。授权用证,即持证人主动授权,用证方获得查验或下载对应电子证照的权限;委托用证,即持证人委托他人在特定事项、特定时段代理使用。未经电子证照权利人、签发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向其他第三方公开电子证照信息。
(三)社会公示。指依据法律法规,对需要向社会公示的证照,由电子证照系统统一提供向社会公开的证照服务。群众可通过政务服务公**台查询依法公示的证照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用证清单,并细化应用场景,依据职能在用证清单范围内使用电子证照。用证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必须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获得有效的电子证照及电子存档,并替代证照原件、复印件以及纸质存档,将其作为有效办事材料在业务办理、审核、办结等过程中应用;如确有纸质存档需求的,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可打印电子证照作为纸质存档材料。各单位在使用电子证照过程中,应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对接,采用电子水印等技术,防止电子证照被篡改和未经授权的复制。未经证照持证人或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充分授权,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或其他操作方式所形成的证照复制件不具有应用效力,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应采用。使用部门对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将异议、相关理由及证据向签发单位转办。
第十九条 电子证照持有主体、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在使用电子证照时发现信息有误或电子证照缺失,可向签发部门提出纠错和签发申请,相关签发部门需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本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按照优先使用电子证照原则,应将采纳使用的电子证照作为办事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通过可信的服务平台向各单位出示电子证照,以及授权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原则上实行依职能使用。对不适宜提供证照服务的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其服务范围。被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签发电子证照时需要使用限制应用的电子证照的,应取得授权(或委托)部门的同意,其用证模式由授权(或委托)部门界定。
各单位应主动开展本单位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各类电子证照均应接入电子证照系统。
第四章 维护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电子证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保障电子证照系统正常运行。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更新证照信息的,应当采****管理部门。
各单位应加强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归集、签名、存储、使用和管理等各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要求,按照信息采集最小化原则归集数据,对共享的电子证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避免信息泄露。加强对电子证照持证主体、用证人员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杜绝未经授权擅自调用、留存电子证照信息,切实保障电子证照及相关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子证照管理、签发及使用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电子证照系统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电子证照签发及使用部门签发和共享使用电子证照,应当做好本单位电子证照信息数据的应急和备份恢复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身份认证、授权访问、信息审计跟踪等必要的技术手段,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以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安全可控,留存电子证照数据访问日志。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获取本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被访问使用情况。
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和运维部门经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授权,****管理部门移交归档电子证照档案。
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异地备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恢复工作制度,确保电子证照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共享和使用要求。电子证照签发部门、使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证照申请人、持证主体加强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电子证照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违规签发、变更或使用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造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负责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及电子证照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运行工作的监督评价。
第二十九条 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子证照签发和应用工作纳入政务服务绩效考核范畴,加强对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效能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公室印发〈**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