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对“******园区二期项目监理”(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①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四条第2项“投标人类似业绩”,注(3):“……即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证明文件中须明确该业绩为**工业建筑工程以及**工业建筑规模,否则不予认定”。修改为:“……即视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证明文件中须明确该业绩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以及该项目的**房屋建筑规模,否则不予认定。”
②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2.2.1业绩奖项及其他因素评审中:1、投标人类似业绩,注2:“……即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证明文件中须明确该业绩为**工业建筑工程以及**工业建筑规模,否则不予认定”。修改为:“……即视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证明文件中须明确该业绩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以及该项目的**房屋建筑规模,否则不予认定。”;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注2:“……即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证明文件中须明确该业绩为**工业建筑工程以及**工业建筑规模,否则不予认定”。修改为:“……即视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证明文件中须明确该业绩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以及该项目的**房屋建筑规模,否则不予认定。”;3、投标人业绩获奖,注2(4):“……即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证明文件中须明确该业绩为**工业建筑工程以及**工业建筑规模,否则不予认定”。修改为:“……即视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证明文件中须明确该业绩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以及该项目的**房屋建筑规模,否则不予认定。”
二、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