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5-01-0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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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元 人民币 | |||||||||||||||||||||||||||||||||||||||||||||||||||||||||||||||||||||||||||||||||||||||||||||||||||||||||||||||||||||||||||||||||||||||||||||||||||||||||||||||||||||||||||||||||||||||||||||||||||||||||||||||||||||||||||||||||||||||||||||||||||||||||||||||||||||||||||||||||||||||||||||||||||||||||||||||||||||||||||||||||||||||||||||||||||||||||||||||||||||||||||||||||||||||||||||||||||||||||||||||||||||||||||||||||||||||||||||||||||||||||||||||||||||||||||||||||||||||||||||||||||||||||||||||||||||||||||||||||||||||||||||||||||||||||||||||||||||||||||||||||||||||||||||||||||||||||||||||||||||||||||||||||||||||||||||||||||||||||||||||||||||||||||||||||||||||||||||||||||||||||||||||||||||||||||||||||||||||||||||||||||||||||||||||||||||||||||||||||||||||||||||||||||||||||||||||||||||||||||||||||||||||||||||||||||||||||||||||||||||||||||||||||||||||||||||||||||||||||||||||||||||||||||||||||||||||||||||||||||||||||||||||||||||||||||||||||||||||||||||||||||||||||||||||||||||||||||||||||||||||
最低评标价法 | |||||||||||||||||||||||||||||||||||||||||||||||||||||||||||||||||||||||||||||||||||||||||||||||||||||||||||||||||||||||||||||||||||||||||||||||||||||||||||||||||||||||||||||||||||||||||||||||||||||||||||||||||||||||||||||||||||||||||||||||||||||||||||||||||||||||||||||||||||||||||||||||||||||||||||||||||||||||||||||||||||||||||||||||||||||||||||||||||||||||||||||||||||||||||||||||||||||||||||||||||||||||||||||||||||||||||||||||||||||||||||||||||||||||||||||||||||||||||||||||||||||||||||||||||||||||||||||||||||||||||||||||||||||||||||||||||||||||||||||||||||||||||||||||||||||||||||||||||||||||||||||||||||||||||||||||||||||||||||||||||||||||||||||||||||||||||||||||||||||||||||||||||||||||||||||||||||||||||||||||||||||||||||||||||||||||||||||||||||||||||||||||||||||||||||||||||||||||||||||||||||||||||||||||||||||||||||||||||||||||||||||||||||||||||||||||||||||||||||||||||||||||||||||||||||||||||||||||||||||||||||||||||||||||||||||||||||||||||||||||||||||||||||||||||||||||||||||||||||||||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1.总则.............................................................. 14 2.招标文件.......................................................... 16 3.投标文件.......................................................... 17 4.投标.............................................................. 20 5.开标.............................................................. 21 6.评标.............................................................. 21 7.合同授予.......................................................... 22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3 9.纪律和监督........................................................ 23 第三章评标办法....................................................... 27 1.评标准备.......................................................... 33 2.评审标准.......................................................... 33 3.评标程序.......................................................... 33 第四章 定标方案...................................................... 37 1.定标依据.......................................................... 37 2.定标原则.......................................................... 37 3.定标方法.......................................................... 37 4.定标委员会组建.................................................... 37 5.核查内容.......................................................... 38 6.定标程序.......................................................... 39 7.定标报告.......................................................... 39 8.定标后结果处置.................................................... 40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1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91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水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第二标段)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水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就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中水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2.2项目编号:**** 2.3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已落实 2.4建设地点:本项****处理厂、**五里河镇前马楼村污水处理 厂、****处理厂。 2.5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主要****处理厂、**五里****处理厂、****处理厂中水调节站和配套中水管网两部分。项目中水处理规模为80000吨/日,****处理厂中水处理规模为17000吨/日,****处理厂中水处理规模为17000吨/日,**五里****处理厂中水处理规模为46000吨/日。 2.6项目总投资:约50000万元,其中第二标段约28000万元。 2.7招标范围:本项目拟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重要材料设备采购 、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试运行等整体移交服务工作,直至工程交付使用的全部内容(包含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具体建设内容以建设单位委托为准; 2.8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三个标段 第二标段:**五里****处理厂厂外管网工程。 2.9计划工期:第二标段:24个月(含勘察设计周期) 2.10质量要求: 第二标段:①勘察设计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深度及招标人要求,并保证设计文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②设备采购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招标人要求、性能良好; ③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验收标准; ④安全控制目标:保证在建工程的质量、规范和安全,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二标段: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相关条件),具备合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资质要求: 3.2.1: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1)勘察资质: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含)及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与公共交通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4)若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须至少具备上述资质之一; 3.3人员要求: 3.3.1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在其他在建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出具无在建承诺书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3.3.2勘察负责人:拟派勘察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由勘察单位提供)。 3.3.3设计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由设计单位提供)。 3.3.4技术负责人: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市政公用工程贰级注册建造师证及以上(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由牵头人提供)。 注: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项目所有人员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劳动合同、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查询时间不得早于公告发布时间)。 3.4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3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证明****银行回单凭证)(依法免税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5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即“三表一注”)。 3.6信誉要求: 3.6.1根据《****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招标;【①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n/)“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会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n/shixin/)查询企业(省份默认全部);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n/)“信用服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企业③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企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3.6.2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提供声明函)。 3.6.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cn/)投标人信息查询网页截图,****公司信息及股东信息,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之后)。 3.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组成成员不得超过2家,每个联合体成员须为独立法人单位;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本招标项目要求的相应资格条件之一,由同一专业资质单位(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的工作)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联合体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2)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单位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牵头人须在**市公共**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注册,凭CA数字证书下载招标文件、办理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递交投标文件等事宜,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成员必须予以认可。 (5)其他: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需满足第3.1、3.5、3.6、3.7条款要求。 3.8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获取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均可获取。 4.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注册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CA密钥,****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cn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并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4请投标人时刻关****交易中心****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5年1月24日9时30分; 5.2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cn)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 5.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5.4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项目的投标。) 5.5投标人须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6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定标原则。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交易信息网》网站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镇彭庄南路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39****3606 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高新区冬青街46****科技园八楼 联系人:李锡荣、王洪飞、王璐、曾忠诚 联系电话:0371-****0677 175****3005 监督部门:****招投标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978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须提供承诺书):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与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勘察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目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本项目采用费率招标 3.2.1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2****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外,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后按照自身的情况进行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内容的全部费用。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是完成招标人规定的招标范围及工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3.2.4主要材料采购订货时必须取得发包方和监理方书面批准。 3.2.5建筑材料的要求: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件必须是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品。 3.2.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工程实际,考虑风险因素自主报价。 3.2.7规费及税费计取:****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足额计取税费及各类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工伤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等)。 3.2.8最终结算价以各方认可的第三方社会造价咨询机构****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和成员均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和成员均需提供)、信用查询(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和成员均需提供)、无行贿犯罪查询证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和成员均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和成员均需提供)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和成员均需提供),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附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必须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声明,且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否则属于无效。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按相关规定,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 问题澄清通知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次评标采用“合格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1.1****委员会 1.1.1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委员会。 1.1.2 ****委员会****委员会组长。 2.1 初步评审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技术标评审(合格制) 2.2.1 技术标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合理低价评审 2.3.1 推荐定标候选人: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2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对每一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7)投标报价超出投资估算的; (8)投标文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声明,且没有按照要求签章的; (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技术标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并对每一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3 合理低价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理低价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 3.3.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5 书面决议 3.5.1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①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②电子开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做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举手表决,同时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3.5.2 评标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②集体讨论;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弃权; ④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委员会最终决议,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6 评标结果 3.6.1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定数量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3.6.2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评审结果(定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3.6.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四章 定标方案 本次定标方案的制定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2)《****办公厅****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4)《**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 (5)本项目招标文件; (6****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 (7)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遵循公开透明、择优竞价、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等因素,通过核查随机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不能按时定标的,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招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法****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报告。招标人****委员会评审结果。 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定标因素的定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定标委员会负责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等内容。****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定标候选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资格证书。 (三)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预算(造价)人员、资料员等所有项目主要人员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和2024年1月以来任意三个月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上人员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查询时间不得早于公告发布时间,新聘用人员从聘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司参加社会保险,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 (四)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财务被接管、破产状态。 (五)企业信用信誉: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查询渠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www.****.cn)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禁止参与该项目投标,查询对象包含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上查询投标人须提供网站查询打印页,打印页需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之后),未提供视为不合格 (六)对勘察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通过核查,否则核查不通过。 (七)受贿行贿情况:2022年1月1日以来无受贿、行贿犯罪记录(核查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n/)和诚信记录不良行为(核查网站:**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cn/),存在受贿、行贿和不良行为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提供视为不合格。 注:以上核查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应证明材料的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通过核查,否则核查不通过。 招标人查实有定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进入定标程序。 经核查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即可进入抽取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为两家,招标人可以选择继续进入抽取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为一家或全部不合格,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本项目定标地****交易中心,定标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定标:(1****委员会将通过核查抽取法进行定标。定标委员会指定成员将通过核查的定标候选人对应的号码球放入抽取箱,通过抽取确定中标人。 定标地点为****服务中心,定标时间及具体地点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前通知;定标候选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在定标时至****服务中心定标现场观看,但不得扰乱会场秩序或做出影响定标会议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在定标现场,按照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校验码除外,如其中含有字母则将字母摘除,摘除字母后如无数字或数值相同,则向前多取一位直至出现数字或数值不相同为止)数值由小到大排列确定1至N号号码球(N为定标候选人数量)。 (2)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 定标委员会将定标候选人所对应的代码球放入选取箱(摇号机),从中随机选取 1 个代码球,随机选取的代码球所对应的定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将定标候选人对应的代码球确定和选取结果进行记录,****委员会和监督部门进行签字确认。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择优因素、定标程序及中标候选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信息等内容。 招标人在定标结束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候选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经理信息、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信息、核查等内容。 (1)随机选取的中标人候选人经公示后无其他问题后即确定为中标人,可以发放《中标通知书》。 (2)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已入围的定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取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剩余定标候选人数量少于 2 家(不含 2 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对中标人以资金、技术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的,招标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合同具体以实际签订为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总局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名称:**中水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 6. 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勘察、设计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深度及招标人要求,并保证设计文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2.设备采购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招标人要求、性能良好; 3.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验收标准; 4.安全控制目标:保证在建工程的质量、规范和安全,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勘察负责人: 施工项目经理: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本合同在 订立。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通用条款参考GF-2020-0216合同格式,以甲乙双方最终签订为准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甲方应组织相关单位,在承包人递交设计文件(送审版)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以甲方安排形式和时间为准,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甲方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7.3 现场** 关于现场**费用的特别约定: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序: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 10.3.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自验收合格后24个月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①发包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②施工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合同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5%的部分,超出部分材料调差,仅计取税金;③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④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和处置费用;⑤人****政府文件调整,人工费调整按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数量×施工期间人工工资调整幅度差价,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⑥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⑦发包人确认的其他工程费用的增加;⑧除上述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外, 其他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 (1)**工程费:本项目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执行专用条款第13条变更与调整。承包人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承包人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施工图预算核对,30日完成预算编制,30日完成核对。核对后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即为相应单位工程合同价,双方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该部分单位工程合同价(最终以第三方审计为准),并作为后续过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施工图预算采用工程量清单,定额计价模式进行计价,计价方式如下: 计价依据:施工图纸;《**省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01-31-2016、《**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02-31-2016、《**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 A1-31-2016、《**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HA01-31(01)-201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配套解释、文件规定。 2)规费中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及工伤保险按规定计取。 3****政府文件规定计取。 4)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依据豫建标定【2016】40号文的规定按施工同期**省定额站发布的价格指数调整,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施工同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调整,材料涨跌幅度在±5%(含)以内材料价差不予调整;若涨跌幅度超过±5%,仅对超过±5%以上的部分调整,调差部分不取费,仅计取税金。《**工程造价信息价》综合价中没有的未计价材料须认质认价,由发承包双方和工程师共同认价。装****工艺部分材料含量按制作图据实计算,不可竞争费及认质认价材料设备不在优惠让利范围之内 。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据实调整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合同签订,待项目资金到位后,发包人支付30%的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预付款从第二期进度款开始抵扣,于每期进度款中按照预付款的10%予以抵扣,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预付款的累计下期进度款中继续抵扣,并保证不晚于结算前最后一期进度款支付时全部抵扣完 。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施工总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 ①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待项目资金到位后支付签约合同价款的30%; ②进度款:后续每月产值报监理、咨询单位审核,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按每月审定产值金额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付至审定总产值金额的97%; ③质保金:预留竣工结算价款的3%,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小组决定: 。 20.3.1 ****小组的确定 ****小组成员的人数: 。 ****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20.3.3 ****小组的决定 ****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勘察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部分通用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 勘察人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 工期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 成果资料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十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 后期服务6.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 变更与调整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 知识产权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0条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12条 合同解除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第14条 违约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 14.2.1 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15条 索赔15.1 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5.2 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第16条 争议解决16.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二、勘察部分专用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法规及规章。 1.3.2 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国家、**市或行业现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要求等。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勘察人承担。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语言文字。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 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1.7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保密义务长期有效,不因合同解除、无效、履行完毕、被撤销等原因而失效。 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生命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但发包人确有必要提供给第三方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目工程的使用需要、评审需要、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等情况,发包人有权不经勘察人同意提供给第三方。发包人有权以公开、出版等任何形式使用本项目的成果资料,勘察人不得提出异议。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如有): 2.2.2.1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含布孔图等)、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方案图及工程所需的测量控制点成果资料。 2.2.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有关技术资料。 2.2.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现状具体位置分布图。发包人若不能提供前述资料,由勘察人自行踏勘或收集,其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向勘察人支付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2.2.7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勘察现场需要看守,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自行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对勘察期间的人员安全自行负责;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费用纳入勘察人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3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勘察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 第3条 勘察人3.1 勘察人权利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允许分包 3.2勘察人义务 本款补充下列3.2.8-3.2.27事项: 3.2.8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3.2.10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费用。 3.2.11勘察人自行解决地质勘察用水、用电。 3.2.12勘察过程中,岩土工程地质情况和预计情况变化较大时,勘察人应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调整勘察方案,费用自行承担。 3.2.13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3.2.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并承担费用。 3.2.15勘察人自行解决勘察人的工作人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 3.2.16勘察人应对勘察期间的人员安全自行负责。因勘察人原因给任何第三方或发包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或其他损害的,由勘察人承担全部责任。 3.2.17勘察人交付勘察成果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勘察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成果文件,负责向发包人、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处理有关勘察问题。 3.2.18由于勘察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补勘勘察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若因此造成进度滞后,勘察人应自行制定赶工措施,本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2.19勘察过程中,岩土工程地质情况和预计情况变化较大时,勘察人应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3.2.20如在勘察作业中出现跟管钻进、泥浆护壁、基岩无水干钻钻探、基岩破碎带钻取芯时,由勘察人须向发包人及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实施。 3.2.21勘察人在本项目工程竣工时配合发包人接受审计,并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 3.2.22勘察人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2.23勘察人确保自身和参与勘察的人员具备勘察资质、资格,有能力履行合同项目,在勘察过程中和其勘察成果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的权益之情况,如因此给发包人以及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害,因此而产生的纠纷由勘察人承担责任,并赔偿发包人以及其他第三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3.2.24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或变更设计等原因,要求勘察人补勘的,勘察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48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地质补勘或加密补勘。 3.2.25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报告,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现场勘察过程的照片、录像、现场钻机记录等原始资料。 3.2.26勘察人应当承担的其他合理义务等。 3.2.27更换相关要求: (1)勘察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全合同周期原则不允许更换,如勘察人需要更换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且勘察人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勘察人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1%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勘察人必须保证本项目勘察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的工作能力、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满足本工程要求,如果人员进场后,发包人认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其岗位要求或不称职的,并提出更换要求时,勘察人必须在 7 日内将其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其岗位要求或不称职的,勘察人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1%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发包人要求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的违约责任:勘察人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未按通知的日期更换或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勘察人员未按时到位或拒绝更换,勘察人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1%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注:前述所列的勘察人上述勘察人员仅在发生下列情况需要更换时,不适用上述考核范围: ①死亡; ②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重大疾病需要入院卧床治疗一月以上的。 ④非勘察人原因导致勘察服务期**,而致使上述勘察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 ⑤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⑥非因勘察人人员违法违规,****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⑦非勘察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 除出现以上①、②、③、④、⑤、⑥、⑦等7种情形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勘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外,其他情形勘察人均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勘察人应确保委派的主要勘察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勘察人员)队伍的稳定性,主要勘察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勘察人员)离职或被辞退的,即使经发包人同意后更换的(包含发包人主动要求更换的),勘察人仍应按合同关于“更换”的规定及相关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勘察人实际派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必须和投标函中拟投入本项目勘察人员汇总表提供的名单一致,不得随意更换。勘察人相关人员与投标函拟派人员名单不一致的,勘察人应按0.5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勘察人任何时期更换本项目主要勘察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勘察人员),均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以上对勘察人人员的相关要求,对勘察服务期**时同样适用。 注:以上违约金的支付,由勘察人向发包人指定账户缴纳。 3.3 勘察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__代表勘察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 _ 第4条 工期4.2成果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政策变化、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时,经发包人同意后,工期可以顺延,但发包人不予增加合同费用。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通用合同条款4.3.1的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工期,但不予增加合同价款或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4.3.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工期顺延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且勘察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上的索赔要求。 第5条 成果资料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 份,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次性详细勘察) 份、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详勘) 份、超前钻勘察报告 份;。发包人按照本条约定要求勘察人提供成果资料,不需要另行支付费用。 5.4 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验收期限以发包人具体通知为准,勘察人成果资料提交期限以工期为准,不受验收期限影响。 项目验收合格以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发包人盖章的书面文件为准,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的不视为验收通过。 6.1 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 与勘察相关的后续工作服务,勘察人在发包人提出服务需求时,应无条件、无偿提供,后续服务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提出服务需求后,勘察人拒不提供后续工作服务或未在24小时内提供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由勘察人考虑在勘察费用中。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为准。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本项目为综合包干总价,不因任何原因调整。 7.1.2 本合同价款采用_综合包干总价方式确定,合同总价为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 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 /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 / 或预付款的金额:/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 / 7.3 进度款支付 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勘察人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 7.3.5 履约担保 / / 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勘察人使用至合同执行完毕之日止,且不得使用于执行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使用至合同执行完毕之日止,且不得使用于执行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9.4 发包人有权在不损害勘察人利益的情况下,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除法律规定外,勘察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公开、向第三方提供的方式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文字和图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等。) 9.5 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__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10条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双方关于不可抗****政府临时禁令):除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外,还包括国家、**市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调整,导致本项目无法开展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防控致使项目停工的,发包人无需向勘察人支付任何费用,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暂定勘察人每隔3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10.2.2 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本款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为: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第12 条合同解除12.1项目发生变化或出现勘察人违约情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2一方依据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异议期为7天,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的约定处理。 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或非因勘察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7.4向勘察人支付已完成工作量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向勘察人赔偿其他损失。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13.2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勘察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购买全部相关的保险,发包人不购买任何保险。因勘察人未购买保险导致的损失由勘察人全部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4条 违约14.1 发包人违约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适用通用条款14.1.2,发包人违约时,承担违约金,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按专用条款7.4向勘察人支付已完成工作量费用。 14.2 勘察人违约 / 15.1 发包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提出书面索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30日内。 15.2 勘察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提出书面索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30日内。 16.1 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_(2)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17.1 勘察人在本项目工程竣工时配合发包人接受审计。 17.2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勘察人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勘察人按投标文件拟派业务素质强的能胜任现 场相关勘察工作的专业工程师服务工地,及时协助配合发包人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参与现场相关技 术问题的处理和隐蔽工程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的要求在两个小时内做出响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指导、电话解答的回应。 附件1: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 (略)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合同以最终招标人签订的版本为准) 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 设计人: (以下称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本项目 勘察与设计 的相关事宜,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同签订依据 1.1 法规规范 1.1.1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等。 1.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2 设计依据 1.2.1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2.2 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1.2.3 其他。 第二条 项目概况 2.1 工程名称: 2.2 工程设计内容: 初设及施工图设计。 注:不包括:景观设计、人防、边坡、基坑等(具体设计包含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2.3 工程规模: 。 第三条 发包人提交的资料
第四条 设计人提交的资料
注:1.上述完成时间指乙方完成相应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作成果的时间,且不包括甲方的审图时间,以及乙方设计咨询修改时间。 2.乙方交付各阶段设计成果并经甲方有关人员签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对该阶段设计成果的加盖公章的书面反馈意见或书面确认函,若在甲方在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对设计成果无反馈意见或书面确认函,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 第五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进度 5.1 设计费用 本合同在约定设计范围内为含税包干单价合同,设计费包干单价为 元/㎡,即设计费用总额暂定为¥ 元(人民币 )(包含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暂为¥ 元(人民币 ),税金暂为¥ 元(人民币 )。 注: 1. 设计内容不包括:景观设计、人防、边坡、基坑等(具体设计包含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2.若设计范围超过本合同第2.3条所约定的范围,设计费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乘以包干单价做相应增加。 3.合同总价除按本合同的约定计价方式计算外,若有新的设计增加,设计费用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5.2 支付进度 设计费: ①合同签订,待项目资金到位后,预付合同总价款的30%, ②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40%, ③图纸审查通过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 ④提交二次专项图纸以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 ⑤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00%。 5.3 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出具足额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税率)。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对方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乙方须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天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15天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若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税率的发票,甲方有权直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同税率在合同结算、进度款中扣除相应税金。 在结算支付时,具体开具发票类别(专票/普票)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银行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电话号码: 注:此帐户为双方转账帐户,如出现更换调整,乙方应于变更之前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相应款项汇至上述账户视为完成付款义务。 5.4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设计范围内不同区域设计内容或设计进度不一致,甲方要求乙方分批出图,则甲方按乙方每批完成的设计面积与相应的单价,按以上付款比例支付设计咨询费。 5.5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因非乙方原因造成重复设计、修改设计、或实际设计面积大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面积10%的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向乙方支付合理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6.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无法履行的一方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若甲方因不可抗力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承担乙方经确认获得认可的已完成工作所产生的设计费用;若乙方因不可抗力提出终止,甲方将支付从乙方提出合同终止之日前乙方经确认认可的已完成工作的设计费。 6.2 若本项目因故全面停工建设超过12个月及以上,双方均有权利提起终止合同申请。双方均一致同意,本合同方可终止。 6.3合同规定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七条 双方责任和权利 7.1 发包人责任: 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或不足以支撑设计人进行设计工作的,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7.1.2 发包人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作重大变更或因提交的资料严重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支付合理费用。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若发包人与设计人后来未能签订设计合同,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若发包人与设计人后来已签订设计合同,则不再支付此项设计费。 7.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赶工费标准双方协商。 7.1.4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住宿等方便条件。 7.l.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1.6 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内容如需修改,发包人应出具书面文件。如调整内容影响供图时间应根据修改工作量大小适当**,具体时间双方协商,且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支付合理费用。 7.1.7 发包人应及时书面确认设计人提供的各阶段及中间设计成果,如在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10日内发包人未提供书面确认函,即视同发包人对设计人设计成果已确认。 7.1.8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第四条约定内容以外的文件、图纸、计算书等其他设计成果,应当与设计人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增补服务费用。 7.1.9 不论合同项目实际执行中是否有初设阶段,发包人皆应以第五条设计费用及支付进度约定的金额及进度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7.2 设计人责任: 7.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以合理性、经济性为原则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 设计人采用的技术标准是: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标准进行设计。 7.2.3 设计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7.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并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7.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并且签署五方责任主体承诺书。 7.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定金抵作设计费,多退少补。 8.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30天以上(避免发包人资金断链情况出现),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发包人拒不履行支付设计费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或终止7.2条设计人责任。 8.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不超过实际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的100%。 8.4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或造成项目审批、项目停缓建时,5日以内,甲乙双方相互协商解决。 8.5 设计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费用、甲方名誉损失等所有费用)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80%,且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具体且合法的书面赔偿依据。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如果在设计过程中出现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自然灾害、战争、瘟疫),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完成服务的,乙方在提供了相关证明后不承担责任。乙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提交一份向甲方提交当地当局对事件的报告。在该情况下,乙方和甲方应协商解决,并采取积极行动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 第十条 通讯与送达 10.1 联络信息 双方按以下确定的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微信、QQ等进行联络,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微信、QQ等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0.1.1 发包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地址: 电话: 邮箱: 微信: QQ: 发包人以上联系地址、传真不能联络时,设计人可以采用以下地址与发包人联络: 地址: 邮箱: 10.1.2 该项目设计人指定联系地址、电话作为联络方式: 地址: 电话: 收件人: (电话: ) 微信: QQ: 邮箱: 10.2 本协议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回复、资料、工作成果、通知、要求、同意、批准、决定、确认等,可以采用直接送交、邮寄、电子邮件、微信、QQ发送等方式送达对方: 10.2.1 采用直接送交的,由双方授权的人员负责签收,其中发包人授权 或 签收,设计人授权 或 签收;除另有约定外,未经授权的人员均无权签收,否则无效,视为未送交对方(但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签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应视为已送达);采用直接送交的,以对经授权的签收人员签收时为已送达,任何一方的签收人员不得拒绝签收;如一方需变更签收人员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10.2.2 采用邮寄、物流等第三方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相关工作人员签收邮件之时或邮件发出(以邮戳或运单为准)后的第3个工作日中午12时为已送达(以先到的时间为准)。如一方按约定的地址向对方发出邮件后,而被退回或者被拒收的,自发出邮件(以邮戳或运单为准)后第三日的中午12时即视为该邮件内容已送达给对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对方自行承担。 10.2.3 采用诸如电子邮件、微信、QQ、腾讯会议等在线方式的,凡是发送成功,均视为已送达对方。 第十一条 其它 11.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1.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3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相关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1.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1.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6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设计人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7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11.9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2003]162号)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2000])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计建设[1997]252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 DA/T 2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GB/T 5032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JGJ l9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GB/T 5032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 l69 《**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202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 7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GBJ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321-90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143-2010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 68-2016 ****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T 210-2014 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 《CJJ 181-2012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 《GB 50336-2018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CJJ/T 29-2010 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GB 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DB34/T 4054-2021 建筑中水工程运行及管理技术标准》 《GB 50336-2018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DBJ50/T 340-2019 建筑中水工程技术标准》 《DB34/T 4054-2021 建筑中水工程运行及管理技术标准》 《GB 18918-2002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4-2021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335-2016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CJJ 60-2011 ****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项目名称) 标段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服务承诺 七、勘察设计方案 八、施工组织设计 九、项目管理机构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其他资料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第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报价(以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格为基数):勘察(费率)小写: %(大写: );设计费(费率)小写: %(大写: );工程**费(费率)小写: %(大写: ),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且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3.我方已按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同意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支付中标服****公司;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名或签章) 电 话: 年 月 日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名或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及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此处应为联合体牵头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与联合体成员的集体授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联合体成员单位无需再单独进行授权。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注:1.联合体协议书可以附其原件的清晰扫描件。 2.注:非联合体投标时,只需在“ ”划“/”即可。 1、以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转账凭证、开****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2、投标人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系统内下载的投标保函回执 (投标人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编制,格式自拟) (投标人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编制,格式自拟)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预算(造价)人员、资料员等;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的扫描件;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相关证书等证件的扫描件;安全员应附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等扫描件。
注:表格可自行增加。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 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等材料的复印件。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注: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即“三表一注”); 我公司承诺: 在 (投标项目名称) 招标活动中,我公司保证做到: 一、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名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我单位 (投标单位名称) 在 (项目名称)第 标段投标活动中,作出以下承诺:我公司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响应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承诺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1: 表1:投标人基本信息表
表2: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注:附件1(表1、表2)仅便于后期公示制作,不参与评审。****公司投标文件内所附内容填写,若与投标文件内所附内容不一致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