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银星一号煤矿14采区南部主采煤层(生产)露头控制勘探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关于****公司****煤矿14采区**主采煤层(生产)露头控制勘探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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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关于办理****公司****煤矿西**补充勘探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公司临时使用我市白土岗乡境内海子井村东南侧、**西侧国有土地0.3969公顷(5.95亩),其中天然牧草地0.3932顷(5.9亩),未利用地0.0037公顷(0.05亩),****煤矿14采区**主采煤层(生产)露头控制勘探项目钻井井场和施工便道,使用期限1年(截止日期2026年1月1日)。
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占面积,不得污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利用状态,无偿退还土地。如工程未完结需继续使用,请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如遇到自治区、**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该宗土地,你公司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并无偿拆除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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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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