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商铺)招租公告
一、招租标的概况
招租标的位于**市****商贸城,此次招租的是A区一楼15号、16号、17号、18号、19****商铺,共计面积约200平方米。
二、招租内容及要求
招租标的系5间商铺,为整体出租,租赁期限五年;承租方获得租赁权后,****银行服务。
三、资格要求
必须为从事金融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具备一定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
四、招租方式及要求
1、采用先报名后线下竞价方式进行招租,并缴纳竞价保证金20000元。竞价者以暗标方式在租金底价基础上进行竞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1000元的整数倍,最高价者中标。
2、报名资料:需携带企业营业执照、银行业资质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竞价保证金缴纳凭证。
3、报名时间:2025年1月6日-1月8日8:30-10:30,14:00-16:00。
4、报名地点:综合商贸城七楼综合事务办(2),电话:****2106
5、竞价时间:2025年1月9日下午2时,竞价当日需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竞价登记表》。
6、竞价地点:综合商贸城七楼党建会议室。
7、竞价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长三****公司****
帐号:****18207
开户行:****银行****公司****支行
8、招租商铺详情见附表。
五、竞价保证金处理
1、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可抵作履约保证金。
2、其他未竞得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到竞价人账户。
3、竞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竞价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项目流标,该竞价人不得参与本项目重新发布后的竞价:
(1)竞价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竞价投标的。
(2)竞价人弄虚作假、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价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3)竞价人恶意辱骂、打闹、威胁现场工作人员,故意损坏现场设备设施,影响正常竞价秩序的。
(4)竞价人在参与竞价的任何阶段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4、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竞得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本项目作流标处理,并且不得参与该项目重新发布后的竞价:
(1)竞得人未能按规**期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
(2)竞得人未能按规**期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
(3)竞得人与他人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价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4)竞得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具体要求
1、商铺出租以现状为准,租赁商铺前应充分了解(包括面积和租金均按现状整体计算,如实际使用面积有出入,租金不作调整),一旦中标签约****商铺及周边现状。
2、****商铺进行装修的,应事先征得****商铺装修合同,装修费用由竞得人自理。竞得人在装****商铺结构或损坏租赁物业所有建筑结构(梁、板、柱)及任何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竞得人应对损坏物进行修复,并承担由此对出租方所造成的损失。
3、竞得人因装修需要改变不涉及承重的房屋结构的,须事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在租赁终止时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如果未能及时恢复原状的,应向出租方支付恢复原状的费用。租赁期满或终止后,竞得人投资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自行拆除,但不能造成房屋损毁,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不得拆除,出租方不承担折价补偿义务。
4、租赁期间,竞得人应对承租物业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竞得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以及安全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杜绝安全隐患。如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和其他法律责任(如有)的,应由竞得人和责任人共同承担,竞得人应保证出租方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免遭财产损失和第三人的索赔,否则,出租方有权就该等索赔向竞得人追索。竞****商铺购买保险。
5、租赁期间竞得人必须自行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合法经营手续,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租赁期间竞得人自理水、电、能源、相关的一切费用,物业服务费、空调费暂时免交,****集团相关政策统一实施。
7、租赁期间竞得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护租赁物,保持租赁物处于安全、可正常使用状态。商铺及设施设备被损坏的,竞得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出租方对租赁物的维修责任,****商铺的主体结构的安全进行维护。其他所有租赁物和附属设备设施和竞得人自行添设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和费用,均由竞得人负责和承担。出租方有权对租赁物进行检查,竞得人应给予配合,但出租方的检查不能影响竞得人的正常经营。
8、租赁期间因不****商铺毁损和造成竞得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期满并结清电费、物业费后且腾空房屋并注销或迁出工商注册地后无息一次性退还。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出租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长三****公司
****
2025年1月3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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