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布类洗涤管理服务(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公司(下称“运嘉公司”)
通讯地址:**省**市元洪投资区(**市城头镇东皋村227号)
被投诉人1:****医院(下称“****医院”)
通讯地址:**市宏路街道
被投诉人2:******公司(下称“明健公司”)
通讯地址:**省**市**区岳峰镇化工路236号(原****商务中心一区****广场**C地块)1#楼6层31办公-4
相关供应商:****
通讯地址:**市**区梅峰路5号梅亭大院11#~12#楼
四、基本情况
****公司****公司****医院布类洗涤管理服务(三次)(编号:****,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4、5,****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医院****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发布采购包1结果公告,****为采购包1中标人。截止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中标单位已履行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主张中标人因“虚假投标”严重违****保障部****管理部门处以“禁止其2年内参加”招投标项目的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军队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军事采****委员会另行制定。”且《供应商知情告知书》亦明确是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由此,上述处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且未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情形。该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材料,上述材料经核实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以中标人在其他项目资格未通过提出投诉,从而否认中标人的资格条件,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针对“A3设施设置情况(1)”提供了采用生化、曝气以及刮渣等处理工艺的设施照片和合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该评审项的技术参数,该评审项给予得分,评标委员会评审无误。投诉人提供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显示的内容是针对未批先建事项,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一名医疗洗涤师的《职业技能证书》,****委员会给予1分,并非投诉人所述的得3分。投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中标人于投标文件中针对投诉事项5涉及技术参数提供承诺函,由于该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该评审项未得分。投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