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水文水资源局水文设施设备水毁修复采购项目(第二包)防洪评价报告表(报批稿)的批复
****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 |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其他,DOC,其他 | 发文日期:2024-12-27 |
**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5-01-03 |
2024-12-27 | 废止日期:|
歙水防函〔2024〕164号 | 关键词:防洪评价 |
关于《****水文设施设备水毁修复采购项目(第二包)防洪评价报告表》(报批稿)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水文设施设备水毁修复采购项目(第二包)防洪评价报告表》(报批稿)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1-03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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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请求审批《****水文设施设备水毁修复采购项目(第二包)防洪评价报告表》的函及附件收悉,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并结合有关部门批复和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水文设施设备水毁修复采购项目(第二包)防洪评价报告表和该项目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标准。
二、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表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
三、本项目位于**徽城镇,主要建设内容为雷达水位计立杆、水位计探头、太阳能板等。涉水项目为**雷达水位计。
四、项目开工前,你局应将****水利局备案,施工安排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汛措施等。
五、工程施工期间,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除施工临时构筑物,施工产生的弃渣必须清理出河道管理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恢复河道原貌。
六、工程须按上报的平面布置、竖向控制和整体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
七、拟建工程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八、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局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特此批复
项目统一代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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