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告:
一、项目名称:塑料制品制造项目
二、项目地点:**省**市**区丁伙镇工业集中区南环路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万康****公司
五、项目概况:本项目拟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建设地点位于**省**市**区丁伙镇工业集中区南环路,建成后年产500吨塑料外壳及500吨座椅扶手。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及执行标准如下:
(一)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打磨水帘柜、喷漆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枪清洗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二)注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打磨废气经水帘柜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加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漆废气经水帘柜处理后与烘干废气一并经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
注塑工段产生的苯乙烯、丙烯腈、甲苯、非甲烷总烃与加固工序产生的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中相关标准;喷漆、烘干工段产生的颗粒物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表1中相关标准;破碎及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相关标准;单位边界甲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9中相关标准;单位边界颗粒物、丙烯腈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单位边界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
(三)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六)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开展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日在政府网站对该项目进行了受理公示,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八、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9日。如对此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持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话或****生态环境局反映。
联系电话:0514-****8334
电子邮箱:****@163.com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