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修改,具体澄清修改内容如下:
问题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8政府采购政策与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不一致。招标文件中新增“其它补充说明:1、如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评标时在其投标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3%作为其投标报价最终得分。2、如投标人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评标时在其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1%作为其投标报价最终得分。”因资格预审时没有该说明要求,所以资格预审申请时未上传小微企业分包协议,根据招标文件中此条利于中标,投标时上传该协议将导致与资格预审申请时文件不一致,请问怎么处理
回复: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大型企业单独投标时,应当提供分包意向协议,约定中小微企业分包合同份额应达到合同总金额50%,并出具对应的《中小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因此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除大型企业以外,均可补充分包意向协议。
问题二、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额有两处,专用合同条款10.1.2描述为“安全生产施工达到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的合格标准,避免发生重**全事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安全达不到规定的合格标准,发生重**全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单项合同**工程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行政处罚及赔偿。”专用合同条款20.1.1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9)安全生产施工目标管理描述为“安全生产施工目标管理达到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合格标准,避免发生重**全事故。如承包人未达到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要求,须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请问以哪项为准
回复:情形1根据专用合同条款10.1.2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安全达不到规定的合格标准,发生重**全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单项合同**工程费10%的违约金;情形2根据专用合同条款20.1.1(9)要求,如承包人未达到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要求,须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情形不同违约金不同,须同时响应。
问题三、专用合同条款“12.1工程质量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及发包人方质量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发生质量事故的承包人还应当按严重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其中没有约定违约金额,投标函附录质量违约金是否填“无”。
回复: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0.1.1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3)严重违约责任”执行。
本澄清与修改文件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澄清与修改文件和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