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挂H〔2024〕68号
****政府关于**县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25批
实施方案的批复
****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由****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你县《关于**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25批实施方案的请示》(盱政〔2024〕84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25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区涉及马坝镇、桂五镇、天泉湖镇、盱城街道、穆店镇、管仲镇、官滩镇、**农场。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6.5718公顷(含耕地6.1636公顷);建新区用地总面积7.1596公顷,其中农用地6.0126公顷(耕地2.6164公顷),建设用地0.8155公顷,未利用地0.3315公顷。按权属地类分,集体土地5.6771公顷,其中农用地5.1505公顷(耕地2.5716公顷),建设用地0.5266公顷;国有土地1.4825公顷,其中农用地0.8621公顷(耕地0.0448公顷),建设用地0.2889公顷,未利用地0.3315公顷。
二、严格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规定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加强实施规模管控,强化项目区建新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防止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强化拆旧复垦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严重侵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停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厅备案。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