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煤化工有限公司144万吨/年6.25米捣固焦化项目(技术改造)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1********105537F | 建设单位法人:杜志辉 |
张开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开发区****集团****公司现有厂区内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144万吨/年6.25米捣固焦化项目(技术改造)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2-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521-C2521-炼焦 |
建设地点: | ****经济开发区 ****集团****公司现有厂区内 |
经度:111.802********111111111 纬度: 37.074********444444445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6-29 |
晋环审批函〔2022〕30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3-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00 |
3816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1********105537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1********105537F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181MA0K0RAD9H | 竣工时间:2023-11-15 |
2023-11-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1-15 |
2024-11-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144万吨/年焦炭 | 实际建设情况:144万吨/年焦炭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备煤(精煤贮存、预破碎、破碎、精煤转运)、炼焦(2座65孔的6.25米捣固焦炉)、干法熄焦及余热发电、焦炭转运、焦炭筛分及焦炭贮存、煤气净化(冷鼓、湿法脱硫、硫铵、洗脱苯、脱硫废液制酸)、污水处理站等 | 实际建设情况:备煤(精煤贮存、预破碎、破碎、精煤转运)、炼焦(2座65孔的6.25米捣固焦炉)、干法熄焦及余热发电、焦炭转运、焦炭筛分及焦炭贮存、煤气净化(冷鼓、湿法脱硫、硫铵、洗脱苯、脱硫废液制酸)、污水处理站等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炼熄焦环节:炼焦煤输送采用封闭皮带通廊,炼焦煤破碎、焦炭筛分及精煤、焦炭转运均设置集气罩,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焦仓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煤焦制样粉尘均采用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焦炉采用焦侧加罩封闭措施,并配套焦侧大棚除尘地面站,要按照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落实到位。焦炉燃用净化后的焦炉煤气,采用“废气循环+多段加热”低氮燃烧技术;焦炉烟气采用“SDS钠基干法脱硫+袋式除尘+SCR脱硝”处理工艺,必须于2022年8月31日前落实到位;装煤采用SCP装煤捣固推焦一体机,采用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技术、高压氨水喷射及双U型导烟管除尘方式实现无烟装煤;干熄焦高硫烟气经单独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送焦炉烟气治理系统、低硫烟气送干熄焦地面站,要按照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落实到位;装煤、推焦机侧烟气导入机侧地面站处理,推焦焦侧烟气导入焦侧地面站处理,机侧、焦侧和干熄焦地面站均采用“钙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处理,要按照承诺在2022年8月31日前落实到位。上述焦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须采取系列加严措施,在超低排放标准限值基础上达到《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绩效分级A级企业相关要求,即基准含氧量为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分别不高于5mg/Nm3、15mg/Nm3、50mg/Nm3、60mg/Nm3;装煤、推焦、炉头烟、干熄焦地面站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分别不高于10mg/Nm3、20mg/N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Nm3。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相关要求。2.煤气净化环节。煤气净化各贮槽放散气分为高氧系统和低氧系统,高氧系统产生的放散气经“酸洗+碱洗+水洗”处理后送往焦炉开闭器燃烧处理,低氧系统产生的放散气通过压力平衡系统接入初冷器前负压煤气管道;硫铵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两级喷淋洗涤”处理;制酸尾气送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处理;粗苯储罐采用内浮顶罐+氮气密封,储罐呼吸气经充氮压力平衡系统引入负压煤气管道;粗苯装车采用底部装车方式,焦油装车采用上装鹤管密闭技术,装车废气经排气洗净塔水洗后,通过“酸洗+碱洗+水洗”处理后送往焦炉开闭器燃烧处理。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氨排放须满足《**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3.无组织排放环节。物料贮存及运输采用封闭皮带通廊和全封闭精煤大棚和焦棚,配套自动喷雾抑尘装置;配煤筒仓全封闭;焦油、粗苯、洗油均采用密闭罐车运输。焦炉炉顶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要求。4.其他污染环节。污水处理站重点构筑物密闭加盖,将高浓废气与低浓废气分质处理,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等高浓废气收集后送焦炉燃烧处理;曝气池、生化池、污泥脱水间等设施逸散废气收集后采用“生物过滤+活性炭吸附”高效组合脱臭处理后达标排放。上述废气中硫化氢、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煤气净化产生的剩余氨水、煤气冷凝液、终冷冷凝液及粗苯分离水等经蒸氨处理后与焦炉上升管水封水、地坪冲洗水、生活****处理站酚氰废水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原水处理站排污水及各循环水系统排****处理站中水回用系统处理,****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全厂废水不外排。项目已建设1****处理站,包括酚氰废水生化处理系统、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其中酚氰废水生化处理系统采用“厌氧+缺氧+好氧+二次沉淀+混凝沉淀+三次沉淀”工艺,处理规模为130m3/h;中水回用系统采用“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规模为300m3/h。****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浓盐水处理和蒸发结晶系统须加快建设,验收到位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你公司要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三级防控体系,依托已建的总容积为6565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和1座6720m3事故水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开发区须按照承诺,落实《****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依托已建成的14000m3事故应急水池,****园区事故水池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开发区水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杜绝事故状态下废水外排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施工期拆除原有湿熄焦装置等设施,应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拆除设施、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原有设施产生的沾染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土壤),须立即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采用清洁能源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厢式车辆运****填埋场填埋。运营期炼熄焦系统(备煤、装煤、推焦、干熄焦、筛焦)除尘灰、焦油渣、蒸氨残渣、酸焦油、脱苯残渣、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等送掺煤炼焦系统进行回收利用,焦处理系统除尘灰外售。焦炉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灰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进行合理处置。焦炉烟气脱硝废催化剂、制酸废催化剂、废稀酸、废过滤膜、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规范暂存,危险废物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主要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对较大功率的鼓风机、泵类等设备,应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对风机类设备的进出口管道以及因工艺需要需排气放空的管线,加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破碎机、振动筛、各类泵等设备安装时,在基座下设置减振基础降噪;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项目位于郭庄泉域非重点保护范围内,****水利厅《关于****140万吨/年6.25米捣固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水审批决[2021]531号)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将焦炉装置区、化产装置区、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和各种液体物料、污水、废液的地下输送管道、废污水收集池、废污水管沟、危废暂存间、垃圾暂存处等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其他生产装置区、循环水区域、空压站、脱盐水站、制冷站、焦场等作为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7cm/s。设置3口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郭庄泉域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项目已建工程中洗脱苯单元、硫铵单元、脱硫单元、冷鼓单元、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剩余氨水槽等防渗措施必须于2022年10月底前按照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求完成整改。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炼熄焦环节。 (1)精煤输送采用全封闭皮带通廊,精煤预破碎、破碎、转运及焦炭筛分、转运均设置集气罩,采用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焦仓粉尘采用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煤焦制样粉尘均采用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 (2)根据本项目验收监测报告,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即10mg/m3,与批复阶段限值一致; (3)《**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已于2024年9月18日作废,取而代之的是《关于印发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4)备用干熄焦正在建设中,预计1年内投用,在此期间采取以下措施确保焦炭全干熄,不使用湿熄焦:1)2024年9月对干熄焦装置开展了一次大检修,10月投运,目前运行稳定,预计2~3年内不需要检修;2)加强干熄焦装置的日常维保管理和关键设备的重点监控;3)必要时候通过调整焦炉负荷确保干熄焦装置稳定运行。(5)焦炉建设有焦侧大棚并配套了集气管道,配套有1座焦侧大棚除尘地面站,已于2022年12月30日落实到位。(6)焦炉燃用净化后的焦炉煤气,采用“废气循环+多段加热”低氮燃烧技术;焦炉烟气采用“SDS钠基干法脱硫+袋式除尘+SCR脱硝”处理工艺,已于2022年8月25日落实到位。(7)装煤采用SCP装煤捣固推焦一体机,采用高压氨水喷射、集气管自动调压系统、双U型导烟除尘相结合的装煤技术、辅助于高效机侧地面站,能够实现无烟装煤。已于2022年12月25日落实到位。(8)干熄焦高硫烟气经单独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送焦炉烟气脱硫和除尘治理设施处理,低硫烟气送干熄焦地面站,地面站采用“钙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已于2022年12月30日落实到位。(9)装煤、推焦机侧烟气导入机侧地面站处理,推焦焦侧烟气导入推焦地面站处理,机侧、推焦地面站均采用“钙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处理。已于2022年8月23日落实到位。(10)根据本项目验收监测报告,上述焦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逃逸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绩效分级A级企业相关限值要求,即基准含氧量为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分别低于5mg/Nm3、15mg/Nm3、50mg/Nm3、60mg/N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Nm3;机侧、推焦、干熄焦地面站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分别不高于10mg/Nm3、20mg/Nm3。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相关限值要求(0.3 ug/m3)。2、煤气净化环节。 (1)煤气净化各贮槽放散气分为高氧系统和低氧系统,高氧系统产生的放散气经“酸洗+碱洗+水洗”处理后送往一期焦炉开闭器燃烧处理,低氧系统产生的放散气通过压力平衡系统接入初冷器前负压煤气管道;(2)硫铵结晶干燥尾气经“布袋除尘+两级喷淋塔水洗涤”处理后达标排放;(3)粗苯储罐采用内浮顶罐+氮气密封,储罐呼吸气经充氮压力平衡系统引入负压煤气管道;粗苯装车采用底部装车方式,焦油装车采用上装鹤管密闭技术,装车废气收集后进入冷鼓风机前焦炉煤气负压管道。根据验收监测报告数据,硫铵结晶干燥废气颗粒物、氨能够满足批复阶段要求的颗粒物10mg/m3、氨10mg/m3。3.无组织排放环节。精煤和焦炭贮存及运输采用封闭皮带通廊和全封闭精煤大棚和焦棚、焦仓,煤棚和焦棚配套自动喷雾抑尘装置;配煤筒仓和焦仓全封闭;焦油、粗苯、洗油均采用密闭罐车运输。根据验收监测报告数据:焦炉炉顶及厂界无组织排放能够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化产罐区下风向附近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限值要求。4.其他污染环节。(1****处理站调节池、气浮池、混凝反应池、隔油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三沉池、污泥脱水间等构筑物顶部加装模块化不锈钢拱形盖板进行封闭,盖板顶部安装有废气收集管道,废气收****处理站臭气治理设施,采用“预处理洗涤+脉冲放电等离子技术+喷淋吸收+除雾器”组合治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2)根据验收监测报告数据,上述废气中硫化氢、氨排放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能够满足原《**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即50mg/m3。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煤气净化产生的剩余氨水、煤气冷凝液、终冷冷凝液及粗苯分离水等经蒸氨处理后与生活****处理站酚氰废水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本项目生产水源为回用水,****处理站。各循环水系统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清净排水送**市鑫****公司中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净水回用,****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全厂废水不外排。(1)项目建设1****处理站,为酚氰废水生化处理系统,采用“厌氧+缺氧+好氧+二次沉淀+混凝沉淀+三次沉淀”工艺,处理规模为130m3/h;(2)未建设中水回用系统,依托******公司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工艺为“超滤+反渗透”,设计处理能力为300m3/h,处理后的净水回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3****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浓盐水处理和蒸发结晶系统已建成并投运,产品为硫酸钠和氯化钠,其余净水回收利用,能够本项目依托需要。我公司已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三级防控体系,依托已建的总容积为6565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和1座6720m3事故水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开发区已落实《****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14000m3事故应急水池已建成,配套的事故水管网已建设,****开发区水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我公司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采用了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厢式车辆运****填埋场填埋;拆除原湿熄焦装置等设施,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拆除设施、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产生的沾染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土壤),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运营期炼熄焦系统(备煤、装煤、推焦)除尘灰、焦油渣、蒸氨残渣、酸焦油、脱苯残渣、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等送掺煤炼焦系统进行回收利用,干熄焦地面站、筛焦、焦处理系统除尘灰外售。焦炉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灰已完成属性鉴定,为一般固废,委托相关单位合理处置。焦炉烟气脱硝废催化剂、制酸废催化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依托一期危废暂存间)规范暂存,危险废物暂存周期不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平面布置时充分考虑了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主要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对较大功率的鼓风机、泵类等设备,尽可能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对风机类设备的进出口管道以及因工艺需要需排气放空的管线,加装了消声器等降噪措施;破碎机、振动筛、各类泵等设备安装时,在基座下设置减振基础降噪;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位于郭庄泉域非重点保护范围内,我公****水利厅《关于****140万吨/年6.25米捣固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水审批决[2021]531号)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将焦炉装置区、化产装置区、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和各种液体物料、污水、废液的地下输送管道、废污水收集池、废污水管沟、垃圾暂存处等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渗透系数小于1.0×10-10cm/s;其他生产装置区、循环水区域、空压站、脱盐水站、制冷站、焦棚等作为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 厂区设置有3口地下水监测井,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开展监测,暂未发现异常;在今后的监测数据中,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郭庄泉域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项目已建工程中洗脱苯单元、硫铵单元、脱硫单元、冷鼓单元(含剩余氨水槽)、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等不满足重点防渗要求的区域已积极进行了整改,包括化产区域混凝土强度升级整改、事故水池及初期雨水池内表面防水涂料的升级整改等,并于2022年10月底全部完成整改,满足重点区域的防渗要求,渗透系数小于1.0×10-10cm/s。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备用干熄焦正在建设中。提前对干熄焦装置检修并加强维保,确保备用干熄焦装置投运前不使用湿熄焦。(2)采取高压氨水喷射、集气管自动调压系统、双U型导烟除尘相结合的装煤技术、辅助于高效机侧地面站,能够实现无烟装煤,不再增设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技术;(3)硫铵结晶干燥尾气经布袋除尘+两级喷淋塔水洗涤处理后达标排放,布袋除尘较旋风除尘效率更高;(4****处理站废气组合处理工艺进行优化,废气未进行分质处理,现有治理设施能够满足治理要求,根据监测结果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建设中水处理系统,依托******公司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相同,节省投资,能够满足中水处理要求。(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干熄焦地面站除尘灰处置方式改为外售,满足**化处置要求。危废暂存依托一期危废暂存间,通过提高危废周转率,满足暂存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六)严格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在焦炉烟囱、装煤机侧炉头烟地面站、推焦焦侧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综合管控指标应满足《**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焦化行业)中A级企业水平。 | 实际建设情况:我公司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规范建设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了标识牌;在焦炉烟囱、装煤机侧炉头烟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等主要排放口规范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综合管控指标能够满足《关于印发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相关标准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焦化行业)中A级企业水平。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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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69.48 | 102.04 | 0 | 330.24 | 69.48 | -260.76 | / |
0 | 125.953 | 129.02 | 0 | 490.23 | 125.953 | -364.277 | / |
0 | 42.205 | 47.46 | 0 | 208.669 | 42.205 | -166.4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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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站(生化水站)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 ****处理站****处理站,由预处理、生化处理和污泥处理等设施组成,设计处理规模为130m3/h,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废水生化处理采用“厌氧+缺氧+好氧+二次沉淀+混凝沉淀+三次沉淀”的工艺。 预处理部分由除油池、浮选池、调节池等组成,生化处理由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三沉池等设施组成。 | 生化水站出水口的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苯、氰化物的浓度分别为7.8、24mg/L、99.8 mg/L、16.5 mg/L、27.5 mg/L、23.7 mg/L、0.13 mg/L、未检出、未检出、0.03 mg/L、未检出、0.130 mg/L,均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2间接排放的限值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精煤预破碎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 | 脉冲布袋除尘器1套 | 颗粒物排放浓度4.2mg/m3 | |
2 | 精煤破碎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 | 脉冲布袋除尘器1套 | 颗粒物排放浓度3.6mg/m3 | |
3 | 精煤转运站1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 | 脉冲布袋除尘器1套 | 颗粒物排放浓度4.2mg/m3 | |
4 | 精煤转运站2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 | 脉冲布袋除尘器1套 | 颗粒物排放浓度4.0mg/m3 | |
5 | 焦炉燃烧烟气治理设施 | 《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 | SDS干法脱硫+布袋除尘+SCR脱硝 | 基准氧含量8%的前提下,颗粒物3.2mg/m3、二氧化硫11mg/m3、氮氧化物37mg/m3、非甲烷总烃58.0mg/m3、氨3.51mg/m3 | |
6 | 机侧地面站 | 《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标准限值(苯并[a]芘) | 钙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 | 排放浓度颗粒物2.8mg/m3、二氧化硫13mg/m3、苯并[a]芘7.64×10-6mg/m3 | |
7 | 推焦地面站 | 《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 | 钙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 | 排放浓度颗粒物2.3mg/m3、二氧化硫8mg/m3 | |
8 | 干熄焦地面站 | 《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 | 钙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 | 排放浓度颗粒物2.2 mg/m3、二氧化硫15mg/m3 | |
9 | C201焦转运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 | 脉冲布袋除尘器 | 排放浓度颗粒物4.8mg/m3 | |
10 | C202焦转运站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 | 脉冲布袋除尘器 | 排放浓度颗粒物5.2 mg/m3 | |
11 | C203焦转运站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 | 脉冲布袋除尘器 | 排放浓度颗粒物2.4 mg/m3 | |
12 | 筛焦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 | 脉冲布袋除尘器 | 排放浓度颗粒物2.2mg/m3 | |
13 | 焦仓上下部除尘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 | 脉冲布袋除尘器 | 排放浓度颗粒物2.4mg/m3 | |
14 | 硫铵干燥结晶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标准限值(氨) | 布袋除尘+双级喷淋水洗涤 | 排放浓度颗粒物4.0mg/m3、氨1.36mg/m3 | |
15 | 焦侧大棚地面站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 | 脉冲布袋除尘器 | 排放浓度颗粒物2.8mg/m3 | |
16 | 煤焦制样1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 | 脉冲布袋除尘器 | 排放浓度颗粒物4.1mg/m3 | |
17 | 煤焦制样2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 | 脉冲布袋除尘器 | 排放浓度颗粒物5.1mg/m3 | |
18 | 制酸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气筒高度60m)(氮氧化物) | 脱硫塔+电除雾器+钙基干法脱硫+SCR脱硝反应器 | 排放浓度硫酸雾1.36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46mg/m3,氮氧化物排放速率0.175kg/h | |
19 | 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 | 关于印发《**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4]27号)、《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2 (排气筒高度35m) | 预处理洗涤+脉冲放电等离子技术+喷淋吸收+除雾器 | 硫化氢排放速率3.34×10-4kg/h、氨排放速率4.94×10-2kg/h、臭气浓度478、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0.95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采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装消声器等措施 | Leq昼间最大值64dB、夜间最大值54dB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项目位于郭庄泉域非重点保护范围内,****水利厅《关于****140万吨/年6.25米捣固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水审批决[2021]531号)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将焦炉装置区、化产装置区、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和各种液体物料、污水、废液的地下输送管道、废污水收集池、废污水管沟、危废暂存间、垃圾暂存处等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其他生产装置区、循环水区域、空压站、脱盐水站、制冷站、焦场等作为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7cm/s。设置3口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郭庄泉域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项目已建工程中洗脱苯单元、硫铵单元、脱硫单元、冷鼓单元、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剩余氨水槽等防渗措施必须于2022年10月底前按照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求完成整改。 | 项目位于郭庄泉域非重点保护范围内,我公****水利厅《关于****140万吨/年6.25米捣固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水审批决[2021]531号)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将焦炉装置区、化产装置区、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和各种液体物料、污水、废液的地下输送管道、废污水收集池、废污水管沟、垃圾暂存处等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渗透系数小于1.0×10-10cm/s;其他生产装置区、循环水区域、空压站、脱盐水站、制冷站、焦棚等作为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 厂区设置有3口地下水监测井,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开展监测,暂未发现异常;在今后的监测数据中,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郭庄泉域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项目已建工程中洗脱苯单元、硫铵单元、脱硫单元、冷鼓单元(含剩余氨水槽)、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等不满足重点防渗要求的区域已积极进行了整改,包括化产区域混凝土强度升级整改、事故水池及初期雨水池内表面防水涂料的升级整改等,并于2022年10月底全部完成整改,满足重点区域的防渗要求,渗透系数小于1.0×10-10cm/s。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施工期拆除原有湿熄焦装置等设施,应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拆除设施、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原有设施产生的沾染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土壤),须立即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采用清洁能源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厢式车辆运****填埋场填埋。运营期炼熄焦系统(备煤、装煤、推焦、干熄焦、筛焦)除尘灰、焦油渣、蒸氨残渣、酸焦油、脱苯残渣、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等送掺煤炼焦系统进行回收利用,焦处理系统除尘灰外售。焦炉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灰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进行合理处置。焦炉烟气脱硝废催化剂、制酸废催化剂、废稀酸、废过滤膜、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规范暂存,危险废物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我公司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采用了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厢式车辆运****填埋场填埋;拆除原湿熄焦装置等设施,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拆除设施、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产生的沾染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土壤),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运营期炼熄焦系统(备煤、装煤、推焦)除尘灰、焦油渣、蒸氨残渣、酸焦油、脱苯残渣、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等送掺煤炼焦系统进行回收利用,干熄焦地面站、筛焦、焦处理系统除尘灰外售。焦炉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灰已完成属性鉴定,为一般固废,委托相关单位合理处置。焦炉烟气脱硝废催化剂、制酸废催化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规范暂存,危险废物暂存周期不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厂区道路硬化,生产区和道路两侧绿化 | 厂区内道路全部硬化,生产装置区边界和道路之间的空地均进行了绿化 |
表7 风险设施
1 | 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 我公司已制定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备案,****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我公司会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1、焦炉煤气利用。89%左****公司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制取25万t/a甲醇、8万t/a合成氨,11%****集团下属特种水泥、金属镁、高活性氧化钙等项目利用;甲醇合成氨项目检修****园区****公司已建成的煤气管网,保证任何时候焦炉煤气不点火放散 2、****公司现有120万吨焦化工程煤焦制样室。 3、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系统出水、中水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89%左****公司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制取25万t/a甲醇、8万t/a合****公司名称改为**市鑫****公司),11%****集团下属特种水泥、金属镁等项目利用;**市鑫****公司已于2023年11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市鑫****公司检修时,****园区****公司已建成的煤气管网,保证任何时候焦炉煤气不点火放散。 2、****公司现有120万吨焦化煤焦制样室,煤焦制样室增加2套布袋除尘器。 3、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未建设中水处理系统,循环排污水等清净排水依托**市鑫****公司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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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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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鉴干该项目先期68万吨/年已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故该项目区域削减方案针对后期76万吨/年焦化工程制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54.55吨/年、二氧化硫60.82吨/年、氮氧化物74.4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00.28吨/年。按照倍量削减要求,****政府以《关于落实****144万吨/年6.25米捣固焦化项目(技术改造)等3个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承诺的函》(孝政函[2022]56号)制定了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并作出承诺,削减源为先期68万吨/年焦化工程深度治理、现有120万吨/年焦化工程机侧和焦侧地面站超低排放改造、关停落后焦化产能(山****公司60万吨/年焦化项目、****公司100万吨/年焦化项目、****集团有限公司60万吨/年焦化项目)以及****公司超低排放改造腾出的削减量。****政府要按照承诺负责各削减措施在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我公司已按照《关于落实****144万吨/年6.25米捣固焦化项目(技术改造)等3个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承诺的函》(孝政函[2022]56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了削减方案: (1)山****公司60万吨/年焦化项目、****公司100万吨/年焦化项目、****集团有限公司60万吨/年焦化项目均已关停,排污许可证于2021年8月13日注销;(2)2022年5月4日,****公司完成超低排放改造;(3)本项目先期68万吨/年焦化工程深度治理改造已于2023年11月全部完成;(4)现有120万吨/年焦化工程超低排放改造已于2023年11月全部完成并通过评估验收;现有120万吨/年焦化工程焦炉烟气治理设施、装煤、推焦地面站等设施深度治理改造已于2023年12月完成;(5)本项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已全部落实,已落实颗粒物总量能够满足总量许可排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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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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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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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我公司成立了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建立了相关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做到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均明确了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后及时了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正式投入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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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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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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