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2号楼房产、车位及有关设备设施
**区八大处路49号院2号楼房产、车位及有关设备设施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2025-01-03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区八大处路49号院2号楼房产、车位及有关设备设施 | 项目编号:**** | |
标的编号: | ||
**** | 转让方类别:法人 | |
****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房屋所有权(房产) | |
批准单位名称: | ||
17166.789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5 | 挂牌日期:2025-1-3 |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是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区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转让,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如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公告的全部内容并承担全部风险,同意按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对标的资产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本方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承诺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标的资产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次标的资产无法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违约金; (3)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所指定账户; (4)****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方同意如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有欠缴,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交易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关于房产交易的税收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7)本方已知悉标的资产抵押情况,同意转让方自本项目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解除标的资产抵押,在标的资产解除抵押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方给予必要的配合。若由于转让方原因未完成上述工作,则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退还受让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本方同意不就该事项或行为向转让方追究任何形式的责任。 (8)在办理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如转让方有继续租用标的资产场地部分的需求,本方同意优先以不高于市场租金的价格与转让方签订租赁合同,具体租金金额、租赁面积由双方协商确定,且租赁合同到期后转让方对租赁面积享有优先租赁权。 | ||
https://otc.****.com/dzsw/detail/403275.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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