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嘉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开发区里建大道86号 | 建设单位法人:周世进 |
张燕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南****开发区 |
**-****开发区里建大道86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3-C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南****开发区 **-****开发区里建大道86号 |
经度:108.141926 纬度: 23.205006 | ****机关:****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3-23 |
南环侨审〔2020〕1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2020-04-1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 |
6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621981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联众****公司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914********710549H | 竣工时间:2020-08-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1-09-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1-10-1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网上公示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一致,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干混砂浆30万吨、机制砂100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干混砂浆30万吨、机制砂100万吨。 |
一致,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制砂、筛分、计量、混合搅拌等工序。 | 实际建设情况:制砂、筛分、计量、混合搅拌等工序。 |
一致,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废水:(1)洗车废水依托厂区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2)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已有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区域市政污水管网。 (二)废气:(1)机制砂生产线工艺粉尘:机制砂生产线设置为封闭状态,破碎、筛分分别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同一个15m排气筒排放。(2)干混砂浆生产线工艺粉尘:物料输送储存工序、物料混合搅拌工序、包装工序分别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同一个25m排气筒排放。(3)原料堆场采取四周密闭形式,通过洒水、水喷雾等方法抑尘,禁止露天堆放。 (三)降噪:选取低噪声生产设备,落实密封、隔声、减震降噪措施。 (四)固体废物处置:落实各项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沉淀池沉渣定期清理回用于生产。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在厂房内储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1)洗车废水依托厂区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2)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已有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区域市政污水管网。 (二)废气:(1)机制砂生产线工艺粉尘:机制砂生产线设置为封闭状态,破碎、筛分分别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同一个20m排气筒排放。(2)砂子物料输送带为封闭输送,没有设置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原料砂子储罐、干混砂浆产品储罐(合计7个)罐顶分别单独设置有1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合计7套)处理后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没有设置排气筒引出厂房外排放;水泥储罐、石粉储罐等3个储罐设置有3套脉冲除尘器,这3套脉冲除尘器尾气集中由1根35m排气筒引出厂房外排放。(3)原料堆场采取四周密闭形式,通过洒水、水喷雾等方法抑尘,禁止露天堆放。 (三)降噪:选取低噪声生产设备,落实密封、隔声、减震降噪措施。 (四)固体废物处置:落实各项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沉淀池沉渣定期清理回用于生产。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依托原有危废间进行储存,储存过程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
(1)项目干混砂浆生产线中物料输送储存工序、物料混合搅拌工序、包装工序分别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同一个25m排气筒排放更改为砂子物料输送带为封闭输送,没有设置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原料砂子储罐、干混砂浆产品储罐(合计7个)罐顶分别单独设置有1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合计7套)处理后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没有设置排气筒引出厂房外排放;水泥储罐、石粉储罐等3个储罐设置有3套脉冲除尘器,这3套脉冲除尘器尾气集中由1根35m排气筒引出厂房外排放。砂子物料输送带为封闭输送,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极少,增加的粉尘排放量极少,故不设置收集处理措施,不属于重大变动;原料砂子储罐、干混砂浆产品储罐(合计7个)罐顶分别单独设置有1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合计7套)处理后产生的粉尘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由于车间为半封闭式厂房,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大部分沉降下来,清扫之后回用,只有极少部分通过门口排放,因此增加的粉尘排放量在10%以内,不属于重大变动;水泥储罐、石粉储罐等3个储罐设置有3套脉冲除尘器,这3套脉冲除尘器尾气集中由1根35m排气筒引出厂房外排放,排气筒的高度增加了,属于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故不属于重大变动。项目的制砂车间高度增加12m和成品仓高度减少14m均未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故不属于重大变动。制砂生产线排气筒高度增加5m,属于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故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已经制定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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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 化粪池 | 验收期间对化粪池出水口开展连续2天监测,监测因子为pH、COD、BOD5、悬浮物、氨氮和动植物油,监测结果显示,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表1中B级标准限值。 | |
2 | 洗车废水处理设施 | 回用不外排 | 经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至车辆冲洗,不外排 | 未开展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机制砂生产线除尘措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布袋除尘器 | 已经对排气口进行连续2天监测,监测因子为颗粒物,监测结果显示,制砂生产线颗粒物监测结果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 | |
2 | 干混砂浆生产线除尘措施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 布袋除尘器 | 已经对排气口进行连续2天监测,监测因子为颗粒物,监测结果显示,干混砂浆生产线颗粒物监测结果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浓度标准。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设备降噪 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设备基础降噪,厂房墙壁隔音,厂区围墙隔音降噪。 | 验收监测期间,N1项目东面厂界外1m处、N2项目南面厂界外1m处、N3项目西面厂界外1m处、N4项目北面厂界外1m处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1、沉淀池产生的沉渣,定期清理回用于生产。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 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3、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在厂房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 1、沉淀池产生的沉渣,定期清理回用于生产。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 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3、废机油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依托原有危废暂存间在厂房内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关于印发》(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项目已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按照应急预案各项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洗车废水依托原有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原有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外排;依托原有已建成危险废物暂存间。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洗车废水依托原有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原有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外排;依托原有已建成危险废物暂存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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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相关内容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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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相关内容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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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相关内容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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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相关内容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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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相关内容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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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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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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