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公司年新增260万张无铬鞣羊皮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属于扩建项目,****开发区大西环路中段,主要建设生产车间1座,调整原生产车间内的设备布置,依托现有生产车间、道路、给排水、绿化、供配电、污水处理站等附属设施;新增1条无铬鞣羊皮生产线。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达到年新增260万张无铬鞣羊皮的生产能力,全厂可达到380万张成品羊皮革的生产能力,其中260万张为无铬鞣,120万张为铬鞣。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已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文号:2209-371327-04-01-543375。根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园区禁入行业,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行业,****开发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排****生态环境局****分局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局****分局已出具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编号:JNZL(2024)0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评估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涂饰废气应密闭收集后引入各自现有“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由现有2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磨革废气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现有1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由现有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干削废气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现有1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由现有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4);燃气锅炉应配套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应经密闭收集后引入现有“1套水喷淋+碱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8)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及厂区绿化等,VOCs、臭气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2中标准;VOCS厂区内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排放限值;氨、硫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厂区内须“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含硫废水应经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锅炉排污水和生活废水,以及现有项目废水一同进入厂区污水站处理后,再经市政管网排入******公司。外排废水水质须满足******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中表2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和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对贮存危险废物场所应采取防渗、防晒、防雨淋等措施,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方案和处置措施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的转移和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1座200 m3事故水池,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六)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该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相关督查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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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