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正极材料及负极石墨试验线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527783P | 建设单位法人:周佳 |
叶芦榕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宁****开发区 |
宁****开发区东侨工业集中区仓西**侧,能源路西侧,竹塘**侧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时代正极材料及负极石墨试验线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20-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建设地点: | **省宁****开发区 东侨工业集中区仓西**侧,能源路西侧,竹塘**侧 |
经度:119.57199 纬度: 26.73317 | ****机关:****保护局****开发区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12-30 |
宁东侨环评〔2021〕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27783P002U |
2022-01-2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33 |
38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527783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527783P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901MA8RPL4725 | 竣工时间:2024-10-25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1-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1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119xXBMG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正极材料规模500kg/a,石墨负极600kg/a,ARC安全测试电芯200个/年 | 实际建设情况:正极材料规模500kg/a,石墨负极600kg/a,ARC安全测试电芯200个/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OB1正极材料合成试验工艺流程:结晶→离心→压滤→均浆→喷雾干燥→煅烧→气流粉碎→砂磨→包装; 石墨回收中试线生产工艺流程:破碎、筛分→酸洗→水洗、干燥→破碎、筛分→混料→修复改性→筛分、包装; 锂电池安全性评估流程:电芯放入量热腔→电加热测试热失控性能→自然冷却 | 实际建设情况:OB1正极材料合成试验工艺流程:结晶→离心→压滤→均浆→喷雾干燥→煅烧→气流粉碎→砂磨→包装; 石墨回收中试线生产工艺流程:破碎、筛分→酸洗→水洗、干燥→破碎、筛分→混料→修复改性→筛分、包装; 锂电池安全性评估流程:电芯放入量热腔→电加热测试热失控性能→自然冷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做好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收集,项目运营期OB1正极合成试验线离心工序的第三道清洗废水和压滤工序清洗废水的依托原有阴极三级沉淀池沉淀预处理后通过工程管网一起纳入“年产147亿Wh新能源锂离子动力及储能电池系统生产项目”N****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处理厂处理,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中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限制要求;运营期石墨回收中试线中的负极压滤及清洗废水依托原有阳极三级沉淀池沉淀预处理后通过工程管网一起纳入“年产147亿Wh新能源锂离子动力及储能电池系统生产项目”N****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处理厂处理,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中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限制要求;新增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控制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级排放标准限值 废气:项目运营期OB1正极合成试验线产生的结晶废气、喷雾干燥废气和气流粉碎废气均依托原有正极综合废气处理设施(脉冲滤筒除尘器+碱液洗涤)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要求;OB1正极合成试验线的产生的煅烧废气和砂磨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依托原有正极综合废气处理设施(脉冲滤筒除尘器+碱液洗涤)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要求 石墨回收中试线破碎、筛分、混料环节产生的废气经万向罩收集后依托原有负极中试综合废气处理设施(脉冲滤筒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要求。 石墨回收中试线修复改性环节产生的废气经万向罩收集粉尘后通过“碱洗+催化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新增一根15m排气筒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相关排放标准,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ARC安全测试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要求。 你公司要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类生产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0484-2013)要求,采用合理、可行的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 噪声: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北侧临规划仓西路、东侧规划能源路、南侧临竹塘路厂界噪声,均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东北侧、西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以及周边敏感点西岐村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固废: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厂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废机油、清洗离心废液、废试剂瓶、废酸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分类收集、贮存,做好地面硬化、防渗等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生产废水:包含OB1正极中试生产废水和负极石墨中试生产废水,分别经原有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依托原有工程管网一起纳入“年产147亿Wh新能源锂离子动力及储能电池系统生产项目”N****处理站(设计规模为600t/d)处理。 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预处理后,排放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有组织废气:(1)OB1正极材料中试废气: 采用万向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预处理,之后依托原有正极综合废气处理设施(脉冲滤筒除尘器+碱液洗涤)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2)负极石墨中试废气: 万向罩+原有负极中试综合废气处理设施(脉冲滤筒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3)负极修复改性废气: 采用碱洗+催化燃烧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4)ARC安全测试废气: ARC安全测试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 无组织废气:本项目的无组织废气OB1正极材料线结晶、干燥、粉碎、煅烧、砂磨过程;负极石墨线破碎、筛分、混料过程,采用加强通风换气,降低车间内无组织污染物浓度。 噪声:车间合理布局,生产设备远离门窗,利用厂房隔音,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设置减振基础、安装消声装置等隔音降噪措施 固废:(1)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一般固废:包装材料、集尘器收集粉尘、不合格品和负极筛分废料统一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委托**金鑫****公司外运处理,含油抹布与生活垃圾一起通过环卫部门进行清运。 (3)危险废物:机修间产生的废机油、正极材料离心废液(第一**清洗废液)、废试剂瓶、废活性炭、负极酸洗废酸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绿洲****公司处置。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你公司要制定并实施覆盖各环境要素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项目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市东侨****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监督****生态环境局东侨分局负责。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各环境要素的环境监测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已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已落实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已落实,于2022年9月14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27783P002U)。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069 | 1.71 | 11.556 | 0 | 0 | 1.779 | 1.71 | |
0.009 | 0.17 | 1.5408 | 0 | 0 | 0.179 | 0.17 | |
0 | 0 | 0.3852 | 0 | 0 | 0 | 0 | |
0 | 0 | 7.704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4.23 | 0 | 0 | 0 | 0 | / |
0 | 0 | 49.68 | 0 | 0 | 0 | 0 | / |
0 | 0 | 54.731 | 0 | 0 | 0 | 0 | / |
0 | 0 | 180.9439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 正、负极中试生产废水分别经原有阴阳极三级沉淀池(依托**时代新能源科技 ****中心项目)沉淀处理后依托原有工程管网一起纳入“年产147亿Wh新能源锂离子动力及储能电池系统生产项目”N****处理站(设计规模为600t/d)处理 | 生产废水中的污染物pH、COD、SS和氨氮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标准 | |
2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控制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级排放标准限值 |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 项目生活污水排放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正极材料中试综合废气处理设施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锂离子/锂电池”排放限值 | OB1正极材料中试综合废气采用****工程中心扩建项目一期的正极材料中试综合废气处理设施(脉冲滤筒除尘器+碱液洗涤)进一步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DA068)达标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OB1正极材料中试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均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锂离子/锂电池”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50mg/m3,颗粒物≤30mg/m3。 | |
2 | 负极综合废气处理设施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锂离子/锂电池”排放限值 | 负极石墨****工程中心扩建项目一期的负极综合废气处理设施 (脉冲滤筒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15m(DA074)排气筒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负极石墨回收中试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锂离子/锂电池”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 | |
3 | 负极修复改性废气处理设施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锂离子/锂电池”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 负极修复改性废气采用碱洗+催化燃烧处理方式,尾 气通过**的15m((DA802)排气筒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负极修复改性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沥青烟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相关排放标准(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50mg/m3,沥青烟≤10mg/m3),苯并[a]芘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排放限值:苯并[a]芘≤0.3×10-3mg/m3,15m排气筒速率0.05×10-3kg/h)。 | |
4 | ARC安全测试废气处理设施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锂离子/锂电池”排放限值 | ARC安全测试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 过**的25m排气筒(DA090)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ARC安全测试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均符合《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企业“锂离子/锂电池”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50mg/m3,颗粒物≤30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 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噪声,加强设备维护,加强厂区绿化等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N1东侧1#点外1m和△N2东侧2#点外1m厂界昼夜噪声的排放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N3北侧界外1m、△N4南侧界外1m、△N5东北侧界外1m和△N6西北侧界外1m厂界昼夜噪声的排放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敏感点西岐村昼夜噪声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厂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废机油、清洗离心废液、废试剂瓶、废酸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分类收集、贮存,做好地面硬化、防渗等措施。 | (1)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一般固废:包装材料、集尘器收集粉尘、不合格品和负极筛分废料统一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委托**金鑫****公司外运处理,含油抹布与生活垃圾一起通过环卫部门进行清运。 (3)危险废物:机修间产生的废机油、正极材料离心废液(第一**清洗废液)、废试剂瓶、废活性炭、负极酸洗废酸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绿洲****公司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做好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收集,项目运营期OB1正极合成试验线离心工序的第三道清洗废水和压滤工序清洗废水的依托原有阴极三级沉淀池沉淀预处理后通过工程管网一起纳入“年产147亿Wh新能源锂离子动力及储能电池系统生产项目”N****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处理厂处理,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中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限制要求;运营期石墨回收中试线中的负极压滤及清洗废水依托原有阳极三级沉淀池沉淀预处理后通过工程管网一起纳入“年产147亿Wh新能源锂离子动力及储能电池系统生产项目”N****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处理厂处理,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中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限制要求;新增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控制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级排放标准限值 废气:项目运营期OB1正极合成试验线产生的结晶废气、喷雾干燥废气和气流粉碎废气均依托原有正极综合废气处理设施(脉冲滤筒除尘器+碱液洗涤)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要求;OB1正极合成试验线的产生的煅烧废气和砂磨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依托原有正极综合废气处理设施(脉冲滤筒除尘器+碱液洗涤)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要求 石墨回收中试线破碎、筛分、混料环节产生的废气经万向罩收集后依托原有负极中试综合废气处理设施(脉冲滤筒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废水:生产废水:包含OB1正极中试生产废水和负极石墨中试生产废水,分别经原有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依托原有工程管网一起纳入“年产147亿Wh新能源锂离子动力及储能电池系统生产项目”N****处理站(设计规模为600t/d)处理。 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预处理后,排放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有组织废气:(1)OB1正极材料中试废气: 采用万向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预处理,之后依托原有正极综合废气处理设施(脉冲滤筒除尘器+碱液洗涤)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2)负极石墨中试废气: 万向罩+原有负极中试综合废气处理设施(脉冲滤筒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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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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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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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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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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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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