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公司对**市大****监测站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大****监测站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1-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公司
地址:**省**市**区北坦街道明湖西路777****广场3号楼2110
被投诉人 1 :****环境局**分局
地址:**市环**路968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艮塔东路176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街道联创街199号4幢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山****公司对**市大****监测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6****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审查后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构制造商的营业收入与从业人员,利用虚假材料谋取本次中标。
投诉事项2:****利用虚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本次中标。含有大型企业产品,如先河环保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在线无机元素(重金属)分析仪”制造商**先河****公司为中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日发函至**先河****公司****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公司在工业行业中的企业规模,****公司****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其符合工业行业中型企业标准,与相关供应商****承诺的一致。因此,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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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