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航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覆膜砂再生利用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307MA9KUTC35N | 建设单位法人:刘** |
刘**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顾县镇李湾村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覆膜砂再生利用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39--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20-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市**区顾县镇李湾村 |
经度:112.756092 纬度: 34.640853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27 |
偃环审表〔2024〕8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307MA9KUTC35N001Y |
2024-08-1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 |
12.5 | 运营单位名称:**** |
****0307MA9KUTC35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307MA9KUTC35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304MA4679NX95 | 竣工时间:2024-09-20 |
2024-10-08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0-22 |
2024-12-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3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202eKFQt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6000t/a | 实际建设情况:6000t/a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投料-破碎筛分-焙烧-冷却-筛分-加热-混砂-筛分-出料包装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投料-破碎筛分-筛分-加热-混砂-筛分-出料包装成品 |
主要生产设备中减少了回转窑相关设备。取消回转窑相关设备是因为现在回收的覆膜砂完全为干燥状态无需再进行烘干工序,之前回收的覆膜砂存放属于露天状态,导致回收的覆膜砂潮湿,现在旧覆膜砂产生单位全部密闭存放旧覆膜砂,所以回收的旧覆膜砂全部为干燥状态。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焙烧、预热、混砂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袋式除尘+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简排放,确保排放口颗粒物、SOz、NOx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标准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改版》铸造行业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甲醛、酚类等河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焙烧、预热、混砂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袋式除尘+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简排放,确保排放口颗粒物、SOz、NOx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标准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改版》铸造行业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甲醛、酚类等河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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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0408 | 0.0786 | 0 | 0 | 0.041 | 0.041 | / |
0 | 0.0624 | 0.3103 | 0 | 0 | 0.062 | 0.062 | / |
0 | 0.0912 | 0.098 | 0 | 0 | 0.091 | 0.091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无 | 化粪池 | 无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袋式除尘器 |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改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铸造行业中 A 级企业排放限值的规定 | 袋式除尘器 | 有组织(DA001)废气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为4.2~4.7mg/m3、排放速率为0.0187~0.019kg/h,排放速率均值为0.019kg/h | |
2 | 两级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UV 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m 排气筒(DA002) |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改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铸造行;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SO2、NOx 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改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铸造行业中 A 级企业排放限值的规定,甲醛、酚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文其他行业排放建议值业中 A 级企业排放限值的规定; | 两级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UV 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m 排气筒(DA002) | 有组织(DA002)废气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为1.7~2.4mg/m3、排放速率为0.005~0.008kg/h,排放速率均值为0.007kg/h,年工作时间为2400h,则颗粒物排放量为16.8kg/a;SO2的排放未检出;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为4~7mg/m3、排放速率为0.012~0.023kg/h,排放速率均值为0.017kg/h,年工作时间为2400h,则氮氧化物排放量为40.8kg/a,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改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铸造行业中 A 级企业排放限值的规定。甲醛的排放浓度为0.48~0.55mg/m3、排放速率为0.001~0.002kg/h,排放速率均值为0.002kg/h,年工作时间为2400h,则甲醛排放量为4.8kg/a;酚类化合物的排放浓度为1.0~1.3mg/m3、排放速率为0.003~0.004kg/h,排放速率均值为0.004kg/h,年工作时间为2400h,则酚类化合物排放量为9.6kg/a,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9.25~10.09mg/m3、排放速率为0.029~0.036kg/h,排放速率均值为0.032kg/h,年工作时间为2400h,则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76.8kg/a,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文其他行业排放建议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项目东、南、西、北厂界昼间噪声测定值范围为54~57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生产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渣、废气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公司作为耐火材料生产原料进行综合利用;废UV灯管、废活性炭采用专门的容器密封收集好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生产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渣、废气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公司作为耐火材料生产原料进行综合利用;废UV灯管、废活性炭采用专门的容器密封收集好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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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该项目不涉及区域内削减污染物总量措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该项目不涉及区域内削减污染物总量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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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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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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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项目上料、破碎筛分、冷却、出料等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简排放,确保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标准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改版》铸造行业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焙烧、预热、混砂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袋式除尘+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简排放,确保排放口颗粒物、SOz、NOx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标准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改版》铸造行业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甲醛、酚类等河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3、项目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上料、破碎筛分、冷却、出料等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简排放,确保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标准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改版》铸造行业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焙烧、预热、混砂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袋式除尘+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简排放,确保排放口颗粒物、SOz、NOx排放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标准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改版》铸造行业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甲醛、酚类等河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3、项目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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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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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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