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灯饰及家具五金件72万件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委托****对****年产灯饰及家具五金件72万件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自行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办公厅《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投诉电话:12369
基本信息
开工建设日期:2024年5月6日
试运行日期:2024年9月23日-2025年3月22日
竣工验收日期:2024年12月28日
项目名称:****年产灯饰及家具五金件72万件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圃灵路44号厂房一、二首层
建设单位:****
验收监测单位:****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圃灵路44号厂房一、二首层,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13°22′7.167″,北纬22°45′38.604″,西北面为**高速及空地、东北面为其他厂房、东面为空地、东南面为其他厂房,西南面为区间路。项目主要从事五金制品、电器配件、灯饰及家具五金件的生产。扩建项目用地面积225m2,总建筑面积675 m2。项目组成为主体工程、运输工程、办公生活、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实际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现有员工10人,年产灯饰及家具五金件72万件。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履行了环保审批手续,环保档案资料齐全。
(一)废气处理设施
项目喷粉工序废气(颗粒物)喷粉柜收集后经“二级滤芯除尘+水喷淋”处理,通过一根17m排气筒高空排放;固化工序废气(总VOCs、TVOC、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集气管道直连、产品出入口加装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一根15m排气筒高空排放。
(二)废水处理设施
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公司深度处理;喷淋废水和清洗废水收集后定期交**市****公司转移处理。
(三)噪声处理设施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采取消声、减震、隔声等措施减小噪声。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本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废包装物、沉降粉尘、含树脂粉废滤芯等)收集后委托天美固体废物治****公司转移处理;危险废物(除油废液及槽渣、陶化废液及槽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弃包装物等)收集后委托**市****公司转移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备案号:442000-2024-00153)。
三、验收监测结果
****编制的《****年产灯饰及家具五金件72万件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KSJC-****09016-验收)表明:
(一)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负荷符合验收监测工况要求。
(二)废气
项目喷粉工序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的要求;
固化工序废气(污染物为:总VOCs、TVOC、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总VOCs排放浓度符合**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浓度符合均**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臭气浓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总VOCs排放浓度均**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要求。
项目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废气均达标排放。
(三)废水
生活污水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四)噪声
项目西北面厂界所测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项目西南、东北面厂界所测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为达标排放。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该项目外排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0.0347吨/年,符合中(黄)环建表【2023】022号“营运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得大于0.045吨/年”的要求。
(六)公众意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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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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