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塘养殖塘经营权承包项目(重)澄清修改公告
补充通知发至:各潜在竞包人:
兹通过(01)号补充通知中的下列内容,对《******中心塘养殖塘经营权承包项目(重)》发包公告作出补充、修改。本文件所作出补充、修改作为发包文件的一部分,所有其他条件和条款仍保持有效。
原发包公告中:
十、其他
1、在承包期内养殖塘的养殖临时设施,水、电路、河道清淤等均由承包者负责(包括小路、养殖塘小闸门、塘岸加固等,承包期满无偿归还甲方所有,不得随意破坏,否则照价赔偿。
2、乙方****管理部门在养殖用房外张贴或养殖塘边竖立养殖信息公示牌,公示乙方姓名、照片(肖像)、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养殖塘面积、编号及租赁期限等有关信息。”
3、对原养殖户的棚屋,中标者自行处理。
4、中标人中标后须自行使用,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转让。
5、发包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发通知,不作解释,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6、承包期间内如遇国家或大型企业项目征用土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终止合同,土地征用费归甲方所有,在承包期内青苗费补偿款归乙方所有,承包外青苗费补偿归甲方所有。
7、未经甲方、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现状,不得建设不动产及与养殖方式不相符的基础设施设备等后果自负。
8、投标时需缴纳标书资料费为100元/塘,售后不退。
9、本公告解释权归****所有。
现修改为:
十、其他
1、在承包期内养殖塘的养殖临时设施,水、电路、河道清淤等均由承包者负责(包括小路、养殖塘小闸门、塘岸加固等,承包期满无偿归还甲方所有,不得随意破坏,否则照价赔偿。
2、乙方****管理部门在养殖用房外张贴或养殖塘边竖立养殖信息公示牌,公示乙方姓名、照片(肖像)、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养殖塘面积、编号及租赁期限等有关信息。”
3、对原养殖户的棚屋,中标者自行处理。
4、中标人中标后须自行使用,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转让。
5、发包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发通知,不作解释,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6、承包期间内如遇国家或大型企业项目征用土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终止合同,土地征用费归甲方所有,在承包期内青苗费补偿款归乙方所有,承包外青苗费补偿归甲方所有。
7、未经甲方、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现状,不得建设不动产及与养殖方式不相符的基础设施设备等后果自负。
8、承包期内只能养殖水产,不得擅自改变养殖塘的用途,未经允许不得改变养殖塘现状,严禁大塘改小塘破坏养殖塘再的基础设施(包括水泥塘坝、进出水闸门、养殖管理房)等后果自负
9、投标时需缴纳标书资料费为100元/塘,售后不退。
10、本公告解释权归****所有。
相同之处作同样修改。
发包人:****
代理机构:****
门户网站:01/06 10:19: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