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名称:**市**区云**街道虹岭西路以北、塘西线三期以西地块一
土地使用权人:****
项目地点:**市**区云**街道虹岭西路以北、塘西线三期以西
地理位置:112.930466°E;23.203295°N****中心)
调查范围面积:201693.8平方米
地块利用历史:农用地、水塘
地块利用现状:农用地、水塘
未来规划:城镇用地(体育用地)
调查起始时间:2024年8月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研究院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研究院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8号)、**市评审程序文件等法律法规,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8月。调查单位8月接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后即开始收集资料,并在当月开展了人员访谈、对地块及其周边踏勘等工作。通过对上述工作获取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确认调查地块周边50-200m范围内无重点行业企业和环境风险重点监管企业。调查地块及其周边50m范围内的历年用地情况如下:
A、调查地块内
80年代前地块权属**市**区兴联****委员会,彼时地块主要为农用地和水塘,农用地内主要种植紫苏、韭菜等蔬菜和芭蕉树;水塘共4个(水塘1-4),用于养殖家鱼兼作周边农用地灌溉水源;水塘1西面存在1处山包,山包内主要生长杉树和竹子;水塘3西面存在1处隔海村村民自建房;地块内存在1条大体西南-东北走向并贯穿地块的道路,路面未硬化,仅用于鲁村村村民通行。
80年代地块南端及南面邻近区域建****公司,该公司归隔海村集体所有,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隔海村物资的供应和流通。彼时隔海村村民为便于地块东部菜地灌溉,在地块东部新挖1个水塘(水塘5);在山包西南面**1条未硬化道路用于隔海村村民通行。
1998****公司撤离,2002年其建筑为**市**区****加工厂租用,同年地块西南端建成1处配电房并安装变压器为周边供电,**市**区****加工厂主要从事饲料用膨润土加工,其车间位于地块南面、仓库位于地块内,生产过程仅涉及简单的混合、搅拌。
2007-2010年间隔海村因发展家鱼养殖产业,在地块内新挖13个水塘(水塘6-18),期间地块内**8间棚屋用于养殖户、种植户居住(棚屋1-8)、**2条南北走向的未硬化道路用于通行;原水塘3西面的自建房拆除。
2012年**市**区****加工厂撤离,并将尚未使用的原料粘土运至厂房四周邻近区域进行平整。同年**市****公司租用其厂房从事通讯设备加工,生产过程仅涉及简单的组装、包装。
2014年隔海村成立了**市**区云**街****经济**社,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入该社,同年为便于地块**菜地灌溉,隔海村村民在**市****公司厂房西面新挖1个水塘19。
2015年**市****公司为方便厂房内货物运输,遂组织人员将水塘6的大部分区域和水塘19填平;同年地块北部新挖3个水塘(水塘20-22)用于养殖家鱼,**3间棚屋(棚屋9-11),水塘8的部分区域填平并**棚屋12。
2016年**市****公司将其厂房拆除,同年水塘13、水塘14和水塘22之间**棚屋13,棚屋1、棚屋2之间**棚屋14。
2017年**市****公司在地块南面邻近区域**厂房,并对厂房及其周边区域地面进行了硬化。同年水塘15西面**1间棚屋15,位于地块中部水塘3东面的棚屋3拆除。
2018年地块西北部的棚屋12、13拆除,水塘9西面、水塘12北面**棚屋16,水塘21北面新挖水塘23用于农用地灌溉,水塘1南面**棚屋17。
2019年水塘6周边邻近区域开辟成菜地,之后地块内一直保持不变。
2021****政府收储,并交由****全权管理。
2024年现场踏勘时,地块内水塘仍作鱼塘使用,农用地内仍在耕种。
B、地块周边50m范围
1)地块北面:
一直以来均为农用地和水塘,水塘内养殖家鱼,基本未发生变化。
2)地块西面:
一直以来均为山包(后底岗)、农用地、水塘和隔海村,基本未发生变化。
3)地块南面:
**市****公司所在区域80年代前为农用地和水塘,80年代建****公司,从事指导、协调和监督隔海村物资的供应和流通;1998****公司撤离,2002年****加工厂租用从事饲料用膨润土加工;2012****工厂撤离,同年厂房为**市****公司租用从事通讯设备加工;2016年**市****公司将厂房拆除,2017年重建厂房,目前公司仍在运营生产。
478乡道所在区域至1975年时就已为道路,之后经过多次修缮形成现有规模。
大棉涌所在区域历史上一直为河涌,基本未发生变化。
4)地块东面:
邻近区域2020年以前为农用地和水塘,2020年开始填土平整拟建塘西大道三期,目前仍在建设。
C、小结
根据污染识别,调查地块属潜在污染地块,潜在污染来自于地块南端及南面的**市**区****加工厂和**市****公司经营期间机油、废机油跑冒滴漏以及地块内历史上挖、填土过程泥头车、挖机和推土机的机油、柴油跑冒滴漏,潜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潜在污染区为地块南端和原水塘8填土区。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内存在2个潜在污染区:地块南端和原水塘8填土部分,采用分区法将它们视为重点区域,同时地块南端内还存在水塘6,将其也纳入重点区域内。重点区总占地面积约11985.6m2,同时其又分成2个区域:重点区域1(原水塘8填土部分)占地面积约360.8m2,重点区域2(地块南端、水塘6)占地面积约11624.8m2。重点区域采用系统布点法(40m×40m网格),共布设10个点位(7个为土壤调查点位、2个为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以及1个沉积物和地表水采用点)。地块内剩余的区域则为非重点区域,该区域内又包括陆域和水塘,其中水塘占地面积约41768.8m2,陆域占地面积约148300.2m2,非重点区采用系统布点法(100m×100m网格),共布设41个点位(16个为土壤调查点位、4个为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以及21个沉积物和地表水采用点)。综上,初步调查期间地块内共需布设51个点位(23个为土壤调查点位、6个为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以及22个沉积物和地表水采用点)。此外,在地块西南面216m和西北面107m的山林地内各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
按照上述方案初步采样期间在地块内共布设29个土壤采样点(其中6个安装监测井)和22个沉积物、地表水采样点,共采集土壤样品102个(不含平行)、沉积物样品22个(不含平行)、地表水样品22个(不含平行)以及地下水样品6个(不含平行),样品采集与分析工作由****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
土壤样品采集时间为2024年11月7-8日、11月11-14日,地下水样品采集时间为2024年11月20-21日,沉积物/地表水样品采集时间为2024年11月25-26日。土壤/沉积物监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的45项基本项、石油烃(C10-C40)和pH值、水分;地下水/地表水监测项目包括pH值、浊度、砷、汞、镉、六价铬、镍、铅、铜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结果显示:
(1)土壤样品
重金属7项中砷、汞、镉、铜、铅和镍全部检出,六价铬均未检出。各检出指标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挥发性有机物27项中仅8项(氯甲烷、二氯甲烷、甲苯、四氯乙烯、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1,4,-二氯苯和1,2-二氯苯)有检出。各检出指标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均未检出。
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但未超过相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沉积物样品
重金属7项中砷、汞、镉、铜、铅和镍全部检出,六价铬均未检出。各检出指标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挥发性有机物27项中仅3项(二氯甲烷、甲苯、1,2,3-三氯丙烷)有检出。各检出指标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均未检出。
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但未超过相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也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地下水样品
重金属7项中六价铬、砷、铜、镍全部检出,镉、铅部分检出,汞均未检出。各检出指标均未超过相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
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但未超过相应的第二类用地下计算的风险筛选值。
pH值和浊度均存在超过Ⅲ类水质标准限值情况,但由于pH值和浊度在地下水中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它们的超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4)地表水样品
重金属7项中砷、铜、铅、镍全部检出,六价铬、镉部分检出,汞均未检出。各检出指标均未超过相应的V类水质标准限值。
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但未超过相应的第二类用地下计算的风险筛选值。
pH值均未超过相应的V类水质标准限值;浊度均存在超过V类水质标准限值情况,但由于浊度在地表水中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它们的超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综上,初步调查阶段所采的土壤和沉积物样品所测指标均未超《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表水样品所测指标除浊度外均未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水质标准限值,地下水样品所测指标除pH值和浊度外均未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水质标准限值。但水质中的pH值和浊度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它们的超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因此**市**区云**街道虹岭西路以北、塘西线三期以西地块一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作为第二类用地进行再开发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