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侧防护栏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1-06 | |
****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批复的报告》、《****公司防护栏建设项目防洪评价表》(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公司**侧防护栏防洪评价方案。本项目位于**县鳌江镇垂杨村,本次建设内容为沿河堤顶护栏,长70m,高1.2m,涉及河道为西塘河。本项目护栏距西塘河规划岸轴线最近距离为0m,项目建设未占用西塘河水域。本工程于2024年12月开工,计划于2025年1月完工,现状未完工。 二、本工程建设不涉及占用水域。 三、本工程建设无需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防洪评价方案放样、施工,布置图详见附图。 五、本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审批。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防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 六、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公司负责;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我局的指挥和调度。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八、你公司应在本项目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属地流域所备案,工程竣工验****服务中心和属地流域所参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中心、属地流域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许可要求落实到位。 九、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附图 **** 2024年12月25日 平水许〔2024〕149号关于****公司**侧防护栏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批复.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