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平农业(动防合)准予字[2024]第5号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标 题:****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农业(动防合)准予字[2024]第5号 | |
发文字号:平农业(动防合)准予字[2024]第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9日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农业(动防合)准予字[2024]第5号
平农业(动防合)准予字[2024]第5号
2024-11-29 09:30
申请人名称: **县康****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乐东 经营范围:生猪养殖
经营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县同和镇同朝村黄垌队
联系电话: ****776XXXX 。
你于 2024年10月9日提出的关于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的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9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以及《**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的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及管理制度等项目进行了现场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共涉及审查项目5项,其中合格项共5项,不合格项共0项。本机关认为,涉及审查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规定的法定条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提出的该项行政许可,同时向你(单位)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你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届时,你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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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本机关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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