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2-30
********处理厂)地块位于**省**市**县天池镇石庙村4组,占地面积约49666.67m2。评估地块2000年以前为荒地,2000-2011年为垃圾堆放场,2011年之后修建为乐****处理厂。地块属于公用设施用地(环卫用地),对照GB36600-2018为第二类用地。
根据《****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4〕146号)、《****环境局 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中 增强超标在产企业监管力度 的要求,********处理厂)属于自行监测发现地下水超标的在产企业,需按照《**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工作指南》等要求编制完成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方案。
****委托****对********处理厂)地块开展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组织人员对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并编制了《********处理厂)地块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采样方案》且通过了专家评审。在严格按照采样方案的前提下委托******公司于2024年11月 12月完成了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和检测工作。
本次调查共布设13个土壤监测点位和6个地下水监测井。根据监测数据,确定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存在超标情况,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耗氧量、氨氮、钠、菌落总数、镍。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 2019)等技术导则,本地块土壤污染物无超标情况,无需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地下水存在超标情况,超标指标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耗氧量、氨氮、钠属于一般感官指标,菌落总数属于微生物指标,镍属于毒理学指标,地下水超标指标关注污染物为锰和镍。因锰和镍属于重金属指标,不具有挥发性,所以无法通过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 和 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 暴露途径影响人体健康。此外,评估地块及周边区域地下水不饮用,不存在 饮用地下水 暴露途径,因此,地下水中的关注污染物(锰和镍)对受体无暴露途径,不会对受体产生致癌和非致癌风险,无需开展下一步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综上,评估地块地下水关注污染物(锰和镍)对受体无暴露途径,不会对受体产生致癌和非致癌风险,风险评估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步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