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广****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雪锋
联系电话:134****5356
联系人:邹雪锋
联系电话:134****5356
地址:**市**区**大道190****花园东御苑G1栋2402
质疑人以顺丰快递(运单号:SF154****661095,寄件时间为:2024年12月25****公司邮寄了针对********科技馆内容建设项目(灿烂**展厅)(WZZC2024-C3-990610-GXJL)”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收到《质疑函》快递件。我公司对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并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现对质疑函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该项目在开标前已经完成施工搭建,我方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行为。串标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
质疑事项1答复:我公司受****委托,****科技馆内容建设项目(灿烂**展厅)进行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于2024年12月11****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网(http://zfcg.****.cn/)、****政府采购网(www.****.cn:8090/zfcgw)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并于2024年12月23日进行开评标,2024年12月24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本次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组织评审、发布成交公告等各环节。
本项****小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的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合法合规,不存在质疑人质疑的串标的情况。此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关于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与本项目磋商文件中对串通投标的情形均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科技馆内容建设项目(灿烂**展厅)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或者编制响应文件硬件设备CPU编号、硬盘编号、网卡地址一致的情况。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相关规定,质疑人质疑本项目“存在完成施工搭建后招标”的情况不在受理答复范围内。
****公司在质疑函中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你公司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之间串标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规定;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154.1万元,未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采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采****财政局编报********科技馆内容建设项目(灿烂**展厅),政府采购计划备案,于2024年12月10****财政局审批通过,采购计划审批通过后2024年12月11日委派****对该项目开展采购流程。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文,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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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 06日
附件信息:
1.6质疑答复函).pdf (1.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