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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4919%股权评估值为298万元人民币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30 | ||||||||
评估机构 | ******公司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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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 | 徐工集团****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7934993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4919% | ||||||||
拟转出产(股)权比例 | 4.4919% | ||||||||
内部决策形式 | 徐工集团****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临时)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合法持有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股权,并对该股权享有完整的处置权,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 ||||||||
转出方决策文件 | 徐工集团****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临时)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集团有限公司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市监部门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附件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以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并查询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本次转让为标的现状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备查文件的内容对转让标的现状提出任何异议,转让方不对资产评估报告中任何单项资产的价值做出承诺,不对转让标的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三、意向受让方在本次公告期内有义务就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做尽职调查,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四、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签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300万元(****4.4919%股权)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在《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二、具体资金结算方法、程序等应遵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
标的交割 | 按照《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一、本转让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照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确定受让方; 二、本转让项目如产生多名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三、本转让项目具体竞价安排届时以e交易网络竞价平台发布为准。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 |||
现场展示 | 交易机构将协调转让方,由意向受让方进行现场尽调(如需)。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5-01-06 09:00:00至2025-02-20 17:00:00 | |||
报名手续 | 一、意向受让方须报送材料:(一式两份) 意向受让方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连同经意向受让方认证过的《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及下列文件一并送交交易机构,办理意向受让报名登记。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的基本情况(原件); 3.****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同意受让股权的有效内部决策文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如授权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须本人办理): 1.身份证复印件; 2.自然人基本情况(原件); 3.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意向受让方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基本情况(原件); 3.同意受让股权的有效内部决策文件(原件); 4.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程序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截止当日17:00时前,登录e交易平台(www.****.com),按照《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按本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扫描件上传至e交易平台报名系统“相关附件”中,书面材料递至******公司报名(地址:**市**区金融集聚区H座910室),递交材料时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未能提供书面材料及扫描件的,报名无效。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接到交易机构出具的交纳保证金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元整),以确定其参与受让; 二、保证金有效以e交易系统到账时间为准(因资金缴纳方式为钱包支付,钱包充值后需进行项目保证金支付确认,e交易系统****银行到账时间,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到账,建议意向受让方提前准备资金并于保证金缴纳截止当日16:00前并优先选择同行网银或网点操作转款,交款流程咨询0516-****5796张女士)。 三、意向受让方如被最终确定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一部分转作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转作部分交易价款,待转让方与受让方交接完毕、且受让方缴纳完成剩余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交易机构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转让不成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竞价当日)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未被正式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如下第5点所列情形的,交易机构在受让方被确定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五、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扣除: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6)有证据证明存在致使其他交易相关方利益受损的其他情形。 六、转让成交后受让方违约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该违约的受让方不得参加再次组织的交易,转让方有权向该违约的受让方追索再次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差价。 | ||||
交易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
服务费 | 本项目成交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关于优化公共**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标准向******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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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16-****39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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