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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九****公司**23.9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0kV送出线路工程跨越宰牛沟防洪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九****公司**23.9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0kV送出线路工程跨越宰牛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评审。经研究,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评价报告》编制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评价内容较全面,基本满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要求。
二、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依据《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和宰牛沟沟道防洪标准,确定**20#、21#、22#、23#、24#、25#钢管杆基础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3处跨沟架空线路净空计算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评价断面的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取值、水面线计算和架空线路的净空评价。
四、基本同意该《报告》中对**20#、21#、22#、23#、24#、25#钢管杆与宰牛沟沟道管理范围线距离的描述。
五、本工程3处(20#-21#、22#-23#、24#-25#)架空线路的施工不能对宰牛沟沟道进行侵占和破坏,防止对沟道行洪产生影响。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评价报告内容要求,按照评价报告建议开展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管理部门签订施工管理协议,****管理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貌,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七、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若有防洪、排涝、灌溉等水利建设需要,宰牛沟管理范围内需实施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服从水利部门安排,不得对其进行干扰阻挠,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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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