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3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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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81MA9GH9G4XX
地址:**省**市偃****社区**大道东侧 200 米
投资人: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80 万双布鞋项目 1 条聚 氨酯生产线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 风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 10 根灯管,其中有9 根灯 管故障损坏。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照片;未按照规**装污染防治设施 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 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14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5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损坏灯管进行更换,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 年 11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对光氧催化设施内损坏灯管进行更换,违法行为己 改正。
2024 年 11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43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你单位收到我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43 号)文书后, 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根据 2024 年 11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 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 80 万双布鞋项目 1 条聚氨酯 生产线正常生产时, 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施风 机正常开启,但光氧催化设施内共 10 根灯管,其中有9 根灯管 故障损坏,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 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你单位严格落实,积极 整改,整改措施如下:第一时间停止生产,对配套建设的光氧催 化设施损坏灯管进行更换。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进行环保设施维 护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并指定专人负你单位污染防治 设施运行维护,确保以后正常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 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积极配合,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另因近年市场 环境严峻,资金周转困难,你单位举步维艰,特此向我局请求减 免处罚,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帮助,帮助你单位解决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 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 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3, 1],处罚金额(X):32150, 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3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32150。
****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 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 从轻处罚情形第 2 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 少 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银行:
银行:****营业部;
户名:****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