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公司生物质能热电联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属于改建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项目位于莒**淮海路与**路交汇处,将原有2×75t/h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进行关停,保留原有1×15MW机组,**1台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锅炉燃料由燃煤改为燃生物质,改建后全厂运行1×130t/h锅炉及1×15MW 背压式汽轮机组;投产后采暖期(120天,2880h)外供蒸汽88.4t/h(工业蒸汽70t/h,采暖蒸汽18.4t/h),非采暖期(210天,5040 小时)外供蒸汽70t/h,年发电量11880万kW.h(其中外供电量 7365.6万kW.h,自用电量4514.4万 kW.h),改建前后供汽量和发电量不发生变化;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等均依托现有。
****服务局于7月3日以临审服投资许字〔2024〕11063号文出具项目核准意见,且已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文号:2406-371300-04-05-375720。****开发区,用地为工业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开发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产业定位及环境准入条件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生物质废气经“低氮燃
烧+SNCR装置脱硝+炉内喷钙脱硫+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现有 120米排气筒(DA001)排放;同时强化各排气筒在线监测装置运行管理,按规范设置永久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外排废气中SO2、NOX、汞及其化合物、烟气林格曼黑度的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664-2019)表2中其他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逃逸氨应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表14中SNCR 脱硝技术主要工艺参数及效果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渣仓粉尘、灰库粉尘、钙粉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卸料及上料粉尘采取车间阻挡、洒水抑尘等措施,尿素溶液配制过程逸散的氨气采取车间通风等措施,料棚采取车间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664-2019)中4.4要求,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锅炉排污水返回原水池回用,部分除盐水制备废水回用于道路洒水抑尘用水,剩余除盐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经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的设备维护及点火油泵房地面清洗废水,部分进入******公司回用于浇钢渣工序,剩余部分与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公司进一步处理,外排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公司进水水质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和采取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对贮存危险废物场所应采取防渗、防晒、防雨淋等措施,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方案和处置措施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六)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该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督查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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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