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环评字〔2024〕28号
**市****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屠宰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为**项目,选址位于**市**市筋竹镇粤桂(******基地内,****中心坐标约为东经111°15′29.690″,北纬22°54′29.528″。
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生猪生产车间、牛(羊)生产车间、综合楼、污水处理站、冷库及其动力、环保、给排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屠宰生猪109.5万头/年、屠宰肉牛3.65万头/年、屠宰肉羊3.65万头/年。二期与一期共用主体工程,仅新增生猪屠宰规模36.5万头/年。全厂建成后形成年屠宰生猪146万头、年屠宰肉牛3.65万头、年屠宰肉羊3.65万头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环保投资671万元,占总投资的3.36%。
二、项目****改革局备案。项目建设符合《**市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019-2035)(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生猪待宰及屠宰间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肉牛(羊)待宰及屠宰间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的恶臭污染物、氨及硫化氢等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在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2.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在**西创园大业核心区人工湿地(项目代码:2209-450481-04-01-394995)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后,项目运营期综合废水(屠宰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软水制备废水、检疫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及化粪池预处理过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粤桂(******基地沿筋竹河向人工湿地建设的尾水专用排水管道(项目代码:2209-450481-04-01-394995)接入大业核心区人工湿地,最终由**泰森新纺织产****处理中心(二期、三期)入河排污口排入义**。
项****处理站出水水质排放的污染物除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Ⅴ类标准,其他污染物均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A标准。按要求在厂区废水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地块一的北、西面厂界和地块二的东、北面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地块一的东、南面厂界和地块二的南、西面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六)按《报告书》落实分区防渗措施。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近期项目应按照尾水专用排水管道的允许排放量合理安排生产规模,确保项目综合废水经该排水管道全部接入大业核心区人工湿地。远期在粤桂(******基地****处理厂正式投入使用后,项目综合****处理厂统一处理,项****处理站的出水水质由项****处理厂协商确定。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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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