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环评字〔2024〕31号
******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公司年产5万吨氧化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为**项目,选址位于**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的WZ-19-03-01-01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1.251244度,北纬23.340414度。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建设8条氧化锌生产线、1条颗粒氧化锌生产线,建成后年产氧化锌2.5万吨(其中颗粒氧化锌0.5万吨);二期建设8条氧化锌生产线、1条颗粒氧化锌生产线,建成后年产氧化锌2.5万吨(其中颗粒氧化锌0.5万吨)。项目原料锌渣为热镀锌企业锅底锌渣(未加铅且不使用助镀剂),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总投资为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85万元,占总投资的3.21%。
二、项目建设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燃烧器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4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氧化锌生产线中的投料粉尘、溶化废气、包装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6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5~DA010)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锌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颗粒氧化锌生产线中的投料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根20米高排气筒(DA011~DA012)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锌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4.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项目质监废液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经经****园区管网,输送至梧****公司**污水处理,厂区总排放口须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建设。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通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面、南面、西面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北面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按《报告书》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及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土壤监测样点的设置。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环境局以《关于核定******公司年产5万吨氧化锌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准意见》核准该项目重金属污染物年许可排放总量为废气中铅0.936公斤/年,镉0.128公斤/年。项目最终允许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本次核准排放量总和1.064公斤/年。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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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